法学院不仅出法律人才,还出诗人。如果想当诗人,可以报中文系,除此之外,法学院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海子、泰戈尔都出自法学院,“诗人都不会赞美法律,因为诗人都是法学院逃逸出去的学生。”拉德布鲁赫如是说。
不同的气质
毛姆是律师的儿子,但幼年即为孤儿。毛姆不朽的名篇有《人性的枷锁》《月亮与六便士》等,月亮与六便士似乎刚好可以对应上诗歌与法律的关系,在月亮与六便士之间的徘徊,也正是人性的枷锁。我要“喂马、劈柴,周游世界”,这是月亮;法外狂徒张三,鸡零狗碎李四,这是六便士。
诗人的世界纯粹,乐得纯粹(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苦得纯粹(晓风干,泪痕残),孤独得更纯粹(孤独是一只鱼筐/是鱼筐中的泉水/放在泉水中),诗人任由情绪的流淌,诗就是情绪的流动。法律人的世界总有一地鸡毛,有药家鑫杀人案的血腥,有妻子是否要承担前夫债务的问题,还有“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搞笑,更有“我不是药神”的不堪,法律人总想着理性为自然立法,法律就是行走的理性。诗和法律难道不是世界两极?曾在东吴大学法学院读国际法的金庸,怎么就想着成为笑傲江湖的射雕英雄呢?这就是法学博士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狄更斯律师的双城记?
写诗的技巧也许可以培养,但我们很难说诗人的气质来自何处。我们更不明白的是,巴尔扎克和格林兄弟,因为何种情愫选择了法学院。为什么会有诗,为什么会有现代诗,为什么会有先锋派的诗,那都是情绪到达极致状态的产物,任何阻遏情绪流动的表达,都要退却。诗,尤其是先锋派的诗,先是摆脱语法的束缚,有人调侃海子的诗是“病句撞大运”;之后是摆脱文字的羁绊,意象入诗。规整的法条,体系化的教义,再加上“零度修辞”,法学院几乎没有给情绪留下空间。自带诗人气质的法学院学生逃逸,也就不奇怪了。
相同的关怀
自带诗人气质的法学院学生逃离法学院,并不奇怪。奇怪的是,这些逃逸出去的学生,为什么在诗界还能声名鹊起?有诗人气质和成为诗人之间,至少间隔京剧票友和梅兰芳的距离。法学院老师并不教学生写诗,他们念兹在兹的是逻辑,是体系化,是解释。这些自带诗人气质、逃离法学院的学生,在哪里学会了写诗呢?
当然是在法学院学的——功夫在诗外,在法律里,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法律可以是诗,“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诗也可以是法律,《诗经》既是诗,也是“经”,包含祭祀、劳作和伦理的一系列规范,是那个时代的法律大全。自带诗人气质的法学院学生,在法律的浸染中,才华找到迸发的管道,在看似枯燥的法律世界里,学会了写诗,“找那不可能的东西,绝望中练一身技艺”。法律的表达可以很诗性,《汉谟拉比法典》便是用了诗性的语言,几乎就是一首赞美诗;法律人可以很诗意,对意象的使用可以出神入化。霍布斯用利维坦比喻国家,用人的器官比喻国家的组织: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的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的人”……在“利维坦”中,“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活力的“人造的灵魂”;官员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是“人造的关节”;用以紧密连接最高主权职位并推动每一关节和成员执行其任务的“赏”和“罚”是“神经”,这同自然人身上的情况一样;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业”;向他提供必要知识的顾问们是它的“记忆”;“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出身于律师家庭、年轻时读法律的马克思,用极简的语词描述“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大陆上徘徊,预告人类最美好的社会样态。萨维尼所谓法律关系的本座,德国法上征收和补偿的“唇齿关系”,这种意象的使用几乎可以说出神入化。诗歌的铺陈也可以很法律,选修过国际法的诗人纪伯伦“曾七次鄙视过自己的灵魂”,表述特别法律,一点不跳跃,“第一次,当它本可进取时,却故作谦卑;第二次,当它在空虚时,用爱欲来填充;第三次,在困难和容易之间,它选择了容易;第四次,它犯了错,却借由别人也会犯错来宽慰自己;第五次,它自由软弱,却把它认为是生命的坚韧;第六次,当它鄙夷一张丑恶的嘴脸时,却不知那正是自己面具中的一副;第七次,它唱起颂歌,却自诩为是一种美德”。像不像法院的判决书?从第一次到第七次,丝毫不乱;从最开始的不思进取,到最后的不知悔改,环环相扣,就差最后一段“判决如下”了。
法律和诗歌都内含向死而生的智慧。法律和诗歌都关注世界悲催的一面,也都告诉人们未来可期。世界很美好,阳光很灿烂,这是人类生活的主色调。但这世界总有阳光无法直射的阴暗,诗人总有文字无法表达的忧伤。法律为了制度的安全,“无赖假设”充斥其中,犯罪要惩治,但国家的刑罚权又不能沦为严苛;悲剧是诗歌的王者,死亡即上帝,“为什么一个人总有一条通往地下再不回头的路,为什么一支旧歌总守望故土落日捆住的地方”。但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拯救。法律人相信人性尊严,相信人类可以经由法治驾驭人性中的自私和恣意,相信我们可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世界;诗人经历“那无数次的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仍然“用凝霜的枯藤”或者“美丽的雪花”,写下“相信未来”。
法律与诗歌,都无相无住。法律和诗歌,给人的感觉是都不容易看懂,不容易看懂的情形稍有区别:法律,好像看懂了,其实没看懂;诗歌,好像看不懂,确实也没看懂。法律是一套编码,法外狂徒张三就是一个符号,不指向任何特定的人。马克思在评论林木盗窃案时说道,“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条里的每个字都认识,法律也不允许出现生僻字,但到底什么是地上权,什么是合宪性审查,只有经由解释,结合具体的案例,读者才能有所感。当然,遭遇具体的疑难案件,可能又会茫然。诗歌看似充斥各种山、水、鱼筐、亚洲铜等意象,让人感受情绪的流淌,但如果一枝一叶不关情,诗歌何以入心?徐志摩与人偶然“交会时互放的光亮”,让人在惆怅中温暖,但如果“天空里的一片云”,仅仅是“偶尔投影在你(徐志摩)的波心”,让读者何以共鸣?亚里士多德曾说:“诗是一种比历史更富哲学性、更严肃的艺术,因为诗倾向于表现带普遍性的事,而历史却倾向于记载具体事件。”初看诗歌,读者往往一头雾水,到底想说啥?“公元前我们太小,公元后我们太老”,就不能说明白点吗?只有进入诗人的情绪流,不问是什么,只问体会到什么,就读懂了诗。如果体会不到,就确实没看懂。用理解法律的路数——“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是不是就理解了诗歌超越具象的情绪的波澜?
暇日无民讼 芳时有酒携
一生呼唤平等的诗人雪莱,高呼“诗人是这个世界未被承认的立法者”,看看,当了诗人,其实还是法律人。只是诗人有自己理想的律法,法律人研究的是现时的律法。“暇日无民讼,芳时有酒携”,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世道人心。没有法律人对法律细致缜密的适用,没有法律逻格斯的照护,经验世界如何有序?我们可以清高地“耻言法律羞兵戎”,但没有“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理想的律法不可能从天而降。读文学和艺术的卡夫卡,不是改学了法律吗?理想的律法也是从现实的律法迭代升级而来的。
诗人和法律人,其实摹写的是同一个母本;法律和诗歌,本就孪生。逃逸出法学院的诗人,其实从来就没有出过法学院。法学院,仍然在源源不断出诗人,好多诗人在法学院,也写出了好诗,法学院也开出了一门课,叫“法律与文学”。而且,“诗人不会赞美法律”的铁律已经被打破。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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