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探索的不断深入和学科发展的不断延伸,国际法教育教学与学术研究的贡献和局限也日益清晰。在构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道路上,国际关系实践对于国际法的基础塑造意义日益凸显,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法认知和论断的启发意义日益增强。
国际关系理论为我们理解和阐释国际法提供了重要的时空场景和理论纵深。如同国内法的形成方式一样,国际法是国际政治过程的规范化结果。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成熟的阶段,服务于国际关系的秩序化需求,体现了世界秩序的文明趋势。因而,对于国际法律规则的理解,特别是背后动因的分析,就不可能脱离国际关系的具体事实而进行完全抽象的、字面的、文义的解读。那样的解读只能使法律规范变得疏离于国际政治的真实境况,变成一种不可理解或经常被误解的规范文件体系。这也就意味着,国际关系的具体事实,尤其是国际规范形成和运行的具体环境,有助于人们在理论的维度上更为清晰和深刻地理解国际法的具体样貌,同时也有助于认知和操作国际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现行结构。
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场景为国际法的产生、发展和理论构建、学术反思提供了丰富的资源,积累了一系列历史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深刻而丰富的国际法规范何以至此、何以如此的解读。由于国际法不成体系,一般来说不存在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的关系,故而一般无法通过彼此对应来给出体系解释,此时,就需要国际关系的理论予以阐释。例如,尊重国家的独立、倡导国家之间的主权完整,都必须考虑国际关系的结构,也就是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没有形成超越主权国家的公权力,此时只有保证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才有可能形成一个基本稳定的国际社会秩序。
没有国际关系理论的动态阐释,国际法的认知就可能陷入孤立静止的僵化困境,局限于唯法律论的狭小空间。一些国际法的研究者可能生成很多理论,看似深奥复杂的奇思妙想,本质上却仅仅是苍白枯燥的向壁虚构。而在国际关系的宏大视野中,却能充分合理地解读一些国际法主张和进程的缘由和意义。只有基于国际关系的历史维度,才能充分说明其所具有的国际法价值,并有助于理解这套原则何以被国际社会和中国政府高度认可和支持。
国际关系理论为我们观察和分析国际法提供了重要的评判体系和价值维度。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规则、领域规则方式和规则进程,体现着国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受制于国际关系的基本格局。所以,国际法应当被理解成五彩缤纷、复杂多样的国际关系的一部分,而非孤立于国际关系、外交事务的自在体系。国际法是以规则的形成、存在和运行为主体的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国际法律规范作为国际关系的判断尺度、评价体系与机制以及适当的奖惩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指引着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具体要求。
对于国际法规则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法体系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用规则很难给出有效的评价。进而,当规则出现冲突,或者当规则陷入僵局时,完全用国际法规则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尺度无法解决问题。国际关系的事实和相关理论促使我们展开更广阔的时空经纬,审视国际法的是非曲直,评判国家国际法行动或者相关国际法规范的社会意义。现实存在的国际法固然都有其合理性,也就是都反映了国际关系的动力因素,都是国家力量博弈的产物,却不必然都是正当的、不可置疑、不容改易的。要鉴别和衡量某项国际法规范、制度甚至体系的正当性,就需要一个外在于国际法的价值体系。此时,国际关系的理论就具有了评判国际法是非曲直、善恶优劣的可能。如果说,各种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更多是对既有境况进行回顾式的解释的话,那么制度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理论,尤其是具有批判性特征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就有能力对于国际法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的揭示。
没有国际关系理论的评价因素,国际法的分析就可能变成漂浮浅薄的贫乏状态。完全以某些被称为国际法的规则为尺度去评判实践,有些时候不能够给出准确的评价,有些时候甚至直接就会形成误解。中国1950年10月至1953年7月所进行的抗美援朝战争,如果拘泥于某些联合国具有严重时代局限性的法律文件或者法律条文,就可能得出对于中国不利的结论,而国际关系理论则很有可能帮助我们判断当时的中国处于冷战格局之中。
国际关系的实践和理论会助力我们更广泛地看到国际法的趋势与方向,从而对国际法格局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较为明确和有效的指引。国际法不仅拥有它的历史和现在,同样也拥有它的未来,然而国际法的未来应当向何处发展,应当如何变革和提升?如何体现一个更加符合人类需要、更加体现国际社会的良好秩序?维护国际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塑造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仅仅在国际法体系内部进行分析研讨,很难得出具有前瞻性的指引、建议。正是因为国际法注重概念、规范、原则、组织和运行程序,所以国际法的整体结构倾向于技术化,与战略规划距离较远。而国际法意图向远发展,就必须进行妥当的规划。此种规划必须建立在国际关系这种既有着历史厚度(必须深度关注国际关系史)又有着空间广度(涉及对外交往、区域关系、全球秩序)的学科基础上,同时通过各种理论的彼此批判,提供不同的视角,给人们的未来规划带来诸多的启迪。所以,只有对国际关系的事实和理论有深入而坚实的认识,才能提出良好的国际法未来方案,为改革国际法,提升国际法,完善国际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做出积极有益的理论指引,提出方向清晰、具有执行力的实践建议。
为国际法的体系与进程指引未来,需要战略思维。而这种战略思维局限在国际法内部是很难产生的。只有在国际关系、世界政治的宏阔背景之中,才能做出清晰的判断。国际关系的理论在更为广泛的国际社会维度上去看待国家的观念、国家的行为方式、国与国之间的博弈,探讨国家之间合作的机会与成本,分析国家之间对抗的背景、条件、表现和可能产生的结果,探讨国家之间通过努力形成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改革和推进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动因,总结国际法律制度生成变革的经验,探讨国际法局限性以及诸多未能达到初始设定目标的教训。由此,形成一种通观性的国际社会演进思想,对于国际法未来向何处去,如何塑造一个更符合世界各国人民需要,更能满足一个和平、安全、繁荣、宽容的美好世界,指明应付出的努力,规划国际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并且阐释达至此种方向的途径。
罔顾国际关系理论的方向指引,国际法的前瞻就可能沦为欠缺根基的盲目预言。国际社会要塑造更加公正、合理、民主的法律体系,而此种体系如何促动是值得探索的课题。中国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国发展的大格局出发,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这个综合了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理念对于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正是在对国际关系的全局认知和判断基础上,才可能得出此种有指引力和前瞻性的大概念,进而指引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深度融合,不仅促动着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和创新发展,而且有助于国际法实践形成明确的方向和适当的步调。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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