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2年05月12日 09: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5月12日第2404期 作者:徐友龙

  民主是全人类共同价值之一,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矢志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我国政治建设中的人民民主实践,既保证了人民民主选举的权利,也保证了人民在民主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人民民主又被概括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理念深刻阐明了我国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高度,强调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深化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2022年全国两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修正,为新时代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引。

  坚定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决心

  早在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这一重大民主理念得到了有力的坚持和发展。今年的全国两会,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组织法的修正为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本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正,不仅全过程倾听民声、汇集民意、凝聚共识,生动实践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而且在法律条款上作了大幅度调整、完善和补充,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分别作为地方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明确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原则,有利于健全吸纳民意、整合民意的工作机制,完善民意表达的平台和载体,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坚定落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此外,还新增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些新增规定凸显了党和国家从法制建设的高度,坚定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决心。

  刚性细化人民民主的全过程要求

  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这一特征集中体现于这一民主形式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闭环机制。从全链条维度看,人民民主贯穿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五大环节。各个环节的有序政治参与,环环相扣、内在统一,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事,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有力保障。从全方位维度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在政治生活各方面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也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最大优势所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从全覆盖维度看,人民民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向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断迈进。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设计了一系列制度规范,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在各级人大、政府的深入推进。比如,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联系方面,新增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条款,要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的条款。这就从法律制度上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有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了刚性细化的操作指引,将极大推动真实管用高质量民主效能的发挥。

  彰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在于“全过程”,更在于“人民”。人民是实践民主的主体,更是评判民主的主体。民主形式好不好,实践最有说服力,人民最有发言权,归根结底要看能不能让人民过上好日子。真民主、好民主,就是人民不仅有选举、投票的权利,也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不仅能表达自己的意愿,也能有效实现;不仅推动国家发展,也共享发展成果。正是因为把握住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14亿多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会不断变为现实。

  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总则”部分,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求,既对人民民主实践的过程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强调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要“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制上确保人民的期盼、希望和诉求有地方说、说了有人听、听了有反馈,能够更加顺畅地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成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最终转化为实现人民意愿的具体实践。

  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中国始终追求人民民主的广泛真实管用,在这一目标下形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随着地方组织法的修正,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作者系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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