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治理需寻找最大公约数
2021年05月13日 09: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3日第2164期 作者:黄日涵 柏瑞山

  随着全球气候的日益变暖,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面对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各国展开了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形成了《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但全球碳减排的行动效果并未达预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依然存在巨大分歧。国际气候治理需要寻找最大公约数,大国之间不仅要立足科技革命与技术创新,更要重塑全球气候治理国际谈判机制和构建全球气候治理大国协调机制,如此才能真正做好全球气候治理。

  共同利益驱动全球气候治理

  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荒漠化加剧、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2015年在巴黎气候变化会议上,缔约方通过了《巴黎协定》。该协议对2020年以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安排。一是肯定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明确了最低目标是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2℃的范围以内;三是要求发达国家在2025年前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并在2025年后在此基础上设置新的奖金。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的《2019年排放差距报告》,过去10年,全球温室气体浓度每年上升1.5%,2018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历史新高的553亿吨。并且即使各国依据《巴黎协定》所承诺无条件减排都被落实,全球气温预计仍将上升3.2℃,要实现未来十年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1.5℃的目标,各国减排目标必须要比目前的水平提高5倍以上。伯克利地球组织的研究显示:2015—2018年四年间,是1850年以来全球最暖的四年,这四年的均温比前工业时代的均温高出1℃。继续发展下去至2060年,世界长期均温将会增高2℃,即达到《巴黎协定》所强调的临界点。尽管这一现象与近年来厄尔尼诺现象频发、太阳黑子运动都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不可否认的是,《巴黎协定》签署后全球碳减排行动的效果尚未达到我们的预期。

  碳减排预期没有达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的巨大分歧。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方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存在不同解释。发展中国家从历史责任和未来发展权益出发,认为在气候制度中要区别责任和义务。发达国家却认为,要依据新的国际格局动态去解释,意图模糊责任和义务的界限。第二,减排的目标及模式也难达成共识。一些国家坚持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情况完成相应的减排目标,而欧盟、小岛国联盟等则坚持认为要依据温控2℃具体目标,所有缔约方进行大幅度温室气体减排。第三,资金来源问题上的分歧。部分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创新融资模式改变其单独提供资金的模式或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近年来,国际经济格局的调整,导致发达国家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意愿进一步下降,气候治理中共识的达成更加困难。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上任后就宣布将退出《巴黎协定》,并在2020年11月4日正式退出协定,这极大阻碍了国际气候合作的进程。

  各国携手才能切实推进合作

  第一,各国应携手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全球气候治理技术合作。中美近期发布了《中美应对气候危机联合声明》,其中提到,中美致力于相互合作并与其他国家一道解决气候危机,按其严峻性、紧迫性所要求加以应对。这既包括强化各自行动,也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多边进程中开展合作。双方回顾两国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力与合作,为《巴黎协定》的制定、通过、签署和生效作出历史性贡献。

  历史上,中美两国元首多次发表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两国在《巴黎协定》达成、签署、生效和实施中,共同开展了非常多有意义的合作。这也为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接下来开展一些更深层次、更广泛的合作提供了基础。

  科技创新被视为协调气候治理和经济发展的一剂良药。以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占据了全球汽车销售的重要份额,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暖,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支撑。随着以风力、太阳能和核能等清洁能源为依托的发电技术的日益成熟,全球正经历着能源革命。但科技革新并不能解决全球气候治理的根本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大技术鸿沟,成为通过技术革新和推广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重要阻碍。中国秉持“授人以渔”理念,通过多种形式的南南务实合作,尽己所能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从非洲的气候遥感卫星,到东南亚的低碳示范区,再到小岛国的节能灯,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了真实有效的贡献。2021年4月22日,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习近平主席重申,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进一步表示中国将严控煤电项目,“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

  中国已经做出庄严承诺,但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单靠中方的努力,难以有效实现气候的治理,必须有各个国家尤其是大型经济体的携手合作,团结全球的力量才能做好这一项艰难的工作。

  第二,各国应摈弃狭隘的国家利己主义,坚持多边主义。狭隘的国家利己主义是国际气候治理困境的主要根源。在当前国际关系中,毫无疑问国家利益依旧是主权国家的最高利益,但真正的国家利益是可持续的、长远的。以全球变暖为代表的诸多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让渡部分短期利益,国家利益的转型已经是大势所趋。习近平主席在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时指出:“面对全球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困难,国际社会要以前所未有的雄心和行动,勇于担当,勠力同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毋庸讳言,各国都应当在实现本国人民基本利益的基础之上,开展气候治理行动,只有这样才能赋予此类行动合法性,才能真正保障民众最根本、核心的利益,取得相对安全的状态。

  第三,总结以往气候治理的经验教训,重塑全球气候治理谈判机制。以往的全球气候治理经验表明,松散的多主体全球气候治理机制无法解决迫切的气候变化危机。塞缪尔·亨廷顿认为,制度惯性使得“组织成为过去成功经历的牺牲品,无法适应新的挑战”。这种路径依赖,在全球气候治理谈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了此后气候变化大会,只有超过 3/4 的与会国投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于文本展开修改。这一规定降低了集体行动的效率和灵活性,使得国际气候谈判往往在国际重大事件下多次受挫。如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看似很好地解决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的责任界限,但2008年的经济危机,使得发达国家态度大变,减排协议根本无法推进。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克服制度依赖,调整国际气候谈判机制中的协商制度。

  “舟轻不觉动,缆急始知牵。”现如今气候治理已经迫在眉睫。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一个宏伟的目标,是我们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的“中国智慧”。为了子孙后代的发展,为了地球更美好的未来,大国之间的协调机制必须逐渐确立。气候治理不是某一国家的独奏曲,而应该是各国都参与的交响乐。“领导人气候峰会”只是开始,各国唯有寻找最大公约数,才能让全球气候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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