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孝柏:中国高校海外办学的路径选择
2018年10月11日 08: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0月11日第1550期 作者:金孝柏

  作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提供模式,海外办学,指一国的教育机构到其他国家独立或者与其他国家的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提供教育服务的活动,可以采用联合课程项目、海外校园或海外分校、特许办学等多种形式。在WTO体制下,海外办学是高等教育服务商业的最主要形式,主要通过建立海外分校和合作举办海外课程项目合作来进行。我国高校的海外办学也主要采用这两种形式,如孔子学院、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和孔子课堂。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也属于这种海外办学模式,只不过是国外的高校成为与我国高校合作办学的主体。

  海外办学是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出口本国高等教育服务的重要形式。截至2017年1月,各国高校在其他国家举办的海外分校共有247所,举办海外分校的母国有33个,主要是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大国。这些国家从海外分校的办学中获得了巨大的贸易收益。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不高,但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急需大量的高层次人才,对高等教育服务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但它们国内教育服务提供能力有限,需要借助外国教育服务机构来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高校海外办学提供了机遇,有利于加速推进其办学的国际化水平,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的出口能力,实现高等教育服务内涵式发展。

  保障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平衡协调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加快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这为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推进国内高校海外办学、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指明了方向。

  首先,推进中国高校海外办学,促进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是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中国没有明确的高等教育服务出口促进政策与保障机制,高校没有强烈的国际教育服务市场开拓意愿与高等教育服务出口意识,高等教育的总体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不强,导致中国高等教育服务长期存在贸易逆差,高等教育服务出口发展严重滞后。近2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总体质量有明显提高,但与高等教育强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优势还没有形成。因此,通过法治保障、政策促进的方式推进中国高校海外办学,是中国提升整体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应有之义。

  其次,推进中国高校海外办学是实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健康协调发展的基本方向。从贸易角度看,总体上中国的高等教育服务一直存在严重的贸易逆差,加入WTO以后虽然有所缩小,但逆差的绝对值仍然巨大。因此,要保持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必须保持高等教育服务进口与出口总体协调和平衡,加快推进国内高校海外办学是今后发展高等教育服务出口的必然之选。

  再次,推进高校海外办学是实现我国高校内涵式发展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中国高校普遍把教育国际化简单地等同于引进外国课程、增加外籍教师的数量和提高英文教材使用的比例等,对参与国际高等教育服务的市场竞争重视不够,粗放式办学的模式和理念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通过办学国际化推进高校进行内涵式发展势在必行。海外办学应当是检验国内高校教育服务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标准,是中国高校深化内涵式建设的重要指标。

  最后,推进高校海外办学是“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与实施的重要途径。“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融入世界、共商共建共享的重要途径,实现民心相通必然要求加深我国同沿线国家人民之间的了解和理解。而通过海外办学既可以增进同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和学术交流,实现文化互通互鉴,同时也可以在东道国进行教育投资,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与东道国实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并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拓展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市场,持续提升中国高等教育服务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进而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完善海外办学法治保障

  客观上,中国高校的海外办学还处于初级阶段。除了要提升国内高校的教育服务提供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国高校也要努力适应和运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规则,有效应对海外办学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中国应该通过贸易谈判方式扩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市场准入。世界各国普遍对在WTO体制下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市场持谨慎态度,不少国家更愿意通过双边或区域贸易投资协定的方式开放本国教育服务市场。因此,中国应当与有市场潜力、政治稳定的国家进行有效谈判,签订双边教育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

  其次,完善国内教育立法,废除不利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与政策。虽然2017年修订的《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划分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教育,但在整个的教育法制体系中没有能有效促进和保障中国高校进行跨境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高位阶立法。《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更多地侧重对高校到境外办学的许可与批准,对很多关键性的问题,如教育投资与产权保护、投资待遇、投资回报、投资争端解决等,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规定。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中国应加快制定《教育服务贸易法》《学生法》《教育投资法》和《高等学校海外办学条例》,明确规定和保护国内高校跨境提供教育服务的营利性特征;尽快制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建立国家教育服务贸易促进、协调和保障机构,制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利用税收减免和服务贸易补贴等方式鼓励我国高校到境外办学。

  最后,积极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扩大现有教育服务贸易协定的内容范围。中国目前参与的主要是有关市场准入和学历学位的双边国际协定,今后可以建立国际组织资格审核、中国政府认定、自我评估等多维的质量保障体系。在国际法层面,我国可以利用WTO系列协定,通过和其他国家签订学历学位互认协议解决中国高校海外分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认可问题。

  化解和减少海外办学风险

  化解和减少国内高校海外办学中的各类风险,需要中国政府、行业协会和高校协同努力。

  中国应建立高校海外办学预警和救济机制。中国需建立一个由教育部、外交部和商务部共同组成的海外办学风险预警与救济协同机制,持续监测和定期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市场需求、教育法制变化、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和社会稳定等汇总信息,对政局不稳、经济形势恶化、教育法制和政策或市场供求变化剧烈的国家及时给出风险提示或预警,对中国高校在海外办学中遇到的贸易争端、投资纠纷提供信息、法律与政策咨询,建立与海外分校的紧急联系机制,协助有关高校与东道国政府沟通与谈判。

  中国应完善教育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保障海外办学的教育服务质量。中国应该积极加入国际教育服务质量监督的多边和区域条约,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教育服务质量监督与保障方面的合作,完善国内教育服务质量的督导机制,引入第三方教育服务质量督导,提高教育服务质量督导的效率与透明度,对国内高校的海外办学质量与效益进行长臂监督。

  中国高校应该精准定位,制定和实施跨境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划。中国高校要加深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教育服务贸易意识,明确国际化办学的基本定位、目标、思路、规划和实施步骤,做好海外办学的可行性研究,认真选择海外办学目标国家,精心设计高等教育服务内容,注重课程国际化和我国教育特色的有机融合,积极推进和实施海外分校和我国母校学分的跨境互认,推进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提升科研的国际化水平。

  中国高校要熟悉和善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规则,遵守法律,合规办学。我国高校应该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和引进熟悉国际教育服务规则并善于进行国际经贸合作谈判的人才;了解东道国的教育法律制度和相关的产业政策,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重视和保护办学机构的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合法依规办学,对海外分校的办学质量与效益实行有效监督。

  中国高等教育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运行规律和规则的研究,提供应对风险的对策,及时为中国高校海外办学提供决策咨询与顾问意见,为有关高校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案。应鼓励在行业协会内部设立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应建立专门的海外办学行业协会,加强与中国高校海外分校之间、海外分校与东道国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及时提供讯息和行业预警,积极维护中国高校海外分校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研究所副研究员、《国际商务研究》编辑部主任)

责任编辑:张月英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