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城市社会如何实现创新可持续
2017年05月02日 08: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5月2日第1197期 作者:陈忠

  城市是天、地、人等系统的复杂有机整合,是人性、人的社会本性、创造本性的空间实现,是人追求和实现确定性、意义性的重要空间形式。城市之所以经过历史选择成为创新的核心载体、中心场域,本质上正是源于城市满足、实现并不断拓展人的社会性、创造性、意义性,源于复杂而全面的人性与复杂而全面的城市性两者之间的相互生成、相互确认、相互推动。

  创新是城市发展的主动力。城市是多样文明的空间聚集,城市创新的激活与可持续需要诸多条件,尤其离不开合理、坚实的文明基础和人文底蕴。与城市发展相伴随的文明多样性为创新的生成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文明多样性、多样异质文明的聚集并不必然产生创新。如果一个城市缺乏合理的秩序,多样主体之间缺少文明与文化认同,不仅不会触发创新,反而会成为引发城市风险的重要因素。厘清创新的文明基础、人文底蕴,深层建构城市秩序、城市正义、有序多样性,对于城市社会的可持续创新具有基础意义。

  保持城市的文明多样性

  城市发展是人文地理、社会经济、政治生态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城市发展又具有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方面的综合效应、综合后果。从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视角审视城市发展:一方面,城市是人类为解决不断深化的人地矛盾等问题,满足不断拓宽的人的多样需要综合创新的成果;另一方面,城市一旦产生、城市化进程一旦启动,会具有深刻的拉动与驱动效应,成为新需要、新实践、新探索不断生成的主要场域。

  城市的吸纳与聚集效应,提升了社会创新的概率。在多样文明要素(人口、知识、资源、技术、观念)的聚集中,城市成为强大的需求节点,并不断产生新的需要,从而使产生新供给的可能成倍增加。正如美国城市史学家芒福德所说,城市“集中了人的智慧和力量。这一点一直是城市给我们的最大的贡献”。也正如美国城市经济学家格莱泽所认为的,“长期以来,城市创造了知识的爆炸;在这里,一个智慧的火花会激发很多的火花。”

  多样文明要素特别是多样文明主体的聚集、碰撞,从拉力与推力、需求与供给两个维度,使创新在不断发展的城市中处于随时可能被激活的临界状态。反观人类文明史、创新史,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所有的重大创新、重大发明,都发生于城市或以城市为必要支撑,而且越到晚近,城市对创新的基础作用越明显。对现代社会而言,没有城市的不断发展,没有城市化水平与质量的不断提升,也就没有创新的可持续。城市对多样异质文明和文化进行吸纳、聚集、融合的能力,对创新可持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之,文明多样性的减弱,会导致创新的减弱、城市的衰落。在格莱泽看来,底特律之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逐渐衰落,其原因在于单一、固化的产业结构,使文明多样性减弱,从而阻碍了这个城市进行持续创新的可能。往前推导,底特律之所以曾经创新不断、繁华兴盛,恰恰是因为它曾经拥有难能可贵的文明多样性。伦敦、纽约、东京、巴黎、北京、上海等全球城市,之所以至今能够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缘于这些城市较好地保持、营建了文明多样性,较好地处理了创新、多样文明、城市发展三者之间的有机互动关系。

  国内外诸多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文明多样性是创新的必要条件,没有文明多样性,也就没有创新的生成、激活、可持续,而城市是文明的核心标志、文明多样性的空间载体。因此可以说,没有城市的发展,也就没有文明多样性,没有多样文明的聚集与融合。城市是文化传承、文明创新的核心场域,保持创新可持续的关键在于保持城市的文明多样性,使城市始终保持对多样文明要素进行吸纳、融合的能力。以城市为核心对文明多样性进行有机融合,是实现创新可持续的重要选择。

  探索、建构合理的城市秩序

  文明多样性是创新的重要条件,但不是所有状态的文明多样性都有利于创新。单子式的无序碰撞、众多要素的无序碰撞或许会激发某种变革或突变,但这种变革很难成为对城市发展、社会发展有利的可持续创新。甚至更大的可能是危害已有的社会与发展成果,使城市与社会处于一种风险乃至危机状态。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既相互竞争又有内在秩序的多样性,才会使创新从可能走向现实,使创新可持续。城市发展与创新的可持续,既需要文明多样性,也需要多样性之间的内在秩序,需要城市具备合理的秩序。

  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创新为导向的城市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秩序?秩序有多种,每一种事物与对象都有与其内在结构和存在环境相契合的特定秩序。传统城市理论主要把城市秩序归为两种,一种是机械的,一种是有机的。机械秩序论以柯布西耶为代表,认为城市是一种由若干可把握变量组成的有序综合体。人们日益有条件根据不断发展的建筑等技术把握城市规律,人为地设计、建造更为方便、快捷、有效率的城市。机械秩序论的特点在于把城市归结为几个关键变量,并认为人们可以把握、已经把握甚至设计、操纵这些变量及其关系以及城市秩序。有机秩序论以雅各布斯为代表,他认为城市是一个有序复杂性存在,需要从有机体思维而不是机械思维来把握城市。城市更如同一个复杂的生物有机体,而不是一部生硬的机器。城市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有机秩序。在似乎杂乱的复杂城市万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其内在的秩序。有机秩序论的特点在于尊重对象与城市的已有状态,认为城市中已经存在内在的秩序,经过一定的时间,不需要外界干涉,人们自然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使城市变得更有活力、更有秩序。

  以上两种城市秩序论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多样性是城市与创新的重要前提,都希望找到文明多样性的有效整合方式,以保护城市和谐、稳定、发展、创新的可持续。不同在于,一种把城市理解为机器,一种把城市理解为生物;一种更靠近人为秩序论,一种更接近自发秩序论。但问题在于,城市既不是机器,也不是生物,城市就是城市本身。或者说,城市既有机械的一面,也有有机的一面,还有用机器和生物都无法比喻、描绘的更多内容与特点。以城市为载体推动创新可持续,需要对城市性、城市自身的本质、规律进行更为具体的把握,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建构合理的城市秩序。没有同城市性、城市规律相一致的城市秩序,也就没有多样文明要素的合理有机整合,没有城市的和谐发展,没有创新的可持续。

  把握、确认城市的人文底蕴

  推进创新的可持续,建构合理的城市秩序,需要把握、确认创新及其核心载体城市的深层本性、人文底蕴。城市是天、地、人等系统的复杂有机整合,是人性、人的社会本性、创造本性的空间实现,是人追求和实现确定性、意义性的重要空间形式。城市之所以经过历史选择成为创新的核心载体、中心场域,本质上正是源于城市满足、实现并不断拓展人的社会性、创造性、意义性,源于复杂而全面的人性与复杂而全面的城市性两者之间的相互生成、相互确认、相互推动。一个没有人文底蕴的城市必然不会持续繁荣;一种不与城市发展战略相结合并缺少深刻人文底蕴的创新战略,不可能真正激活创新并实现城市发展的可持续。

  对社会整体发展而言,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不断催生能够适应、满足人的已有多样合理需要的新生产方式,并不断开启、激活人的合理新需要,从而实现生产与需求的良性互动、相互激活。而需求与供给良性互动、相互激发的社会关系本质,也就是多样文明主体在日益便捷的交往中既分工又合作、既相互竞争又相互支持的状态。这种状态的空间本质、城市本质,就是文明多样性与文明有序性的有机统一,也是以城市为载体和场域的多样文明主体的有序聚集、有序碰撞、有序互动。

  由此观之,创新的重要社会内容或者说社会本质要求,在城市发展与创新的腹地,处于不同分工领域的人能形成一种具有专业能力的合力。一方面,人们能够在不同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日益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并不断开拓新的专业领域,发展新的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处于不同专业领域和环节的人们,又结成彼此合作、良性互通的整体,能够共同面对城市与社会问题,共同推动城市及社会发展。这样一种专业与整合、多样与秩序良性互动的格局是社会正义、城市正义不断实现的文明和人文本质。

  总之,城市正义、以城市为场域的社会正义,是创新可持续的文明基础、人文保障。城市不是少数人的城市、特权者的财富,而是所有人的城市、国家财富,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财富,理应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构想、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一个以特权、固化差异为基础的城市不可能持续创新,一个没有普遍平等权利的城市不可能持续创新。推进城市正义,营建有序多样性,为创新可持续奠定坚实的人文基础,这事关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市哲学与城市批评史研究”负责人、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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