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效能
2023年09月28日 09: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9月28日第2745期 作者:杨美芬

  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与社会安全,是政府治理实践的重要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实现食品安全的共治共享,全面提升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效能,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面向。

  树立“有限监管”理念监管体制改革兼顾“综合与专业”

  第一,食品安全的协同治理要求政府革新监管理念,确立“有限监管”的理念。在协同治理模式下,监管机构不再是包罗万象的全能主义者,而是要依据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情况进行权衡分析,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应对主要矛盾,从而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建设。政府可发挥相关治理主体的资源优势,做到取长补短,主动让渡合适领域给市场和社会,释放治理主体的禀赋,从而提升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效能。

  第二,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本职重点工作。从现阶段看,食品安全检查监督与行政许可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核心任务。由于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以及我国食品企业的巨大数量,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是很难保证监管效率的。所以,这一项工作需要更多地依赖食品生产企业高度的自律性。可以通过创建食品生产企业的正向激励制度与硬性约束机制,同时辅以随机抽查食品安全规范与食品成品抽检,进一步增强安全检查监督效率。食品行政许可应从源头入手,创建高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准入规章制度,提高准入门槛。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简政放权,给予第三方机构认证与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权利,监管机构只需要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与业务能力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做到兼顾“综合与专业”。根据顶层制度设计,深入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及其配套措施,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人员的定位。充分发挥大监管体制所具备的综合协调优势,扩大基层监管面,降低监管成本和内部协调成本。在强调综合协调的同时,也要重视提高基层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监管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是反映政府监管能力水平高低的关键性指标。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关键一环在于基层监管,执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才有利于及时识别风险,发现问题,以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概率。相关监管部门应立足实际情况,运用短期监管培训或主题进修等形式,有目的性地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与专业知识加强培训。此外,充分运用高校、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加强专业性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第一,激发声誉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信用制度。食品供应厂商能够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是治理成本视角下的最佳选择。应创建与改善市场信用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易平台,不断提高信息数据的运用效率以及加大信息公开程度;加快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切实做到失信惩罚、守信激励;加快食品安全企业“黑名单”与“红名单”的制度建设,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罚机制、守信联合支持奖励等;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金融征信机制,通过把食品安全失信表现和金融信贷机制建立起联系,形成金融信用倒逼机制,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诚信经营意识与自律性。

  第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司法制度,对违法犯罪行为施以严格处罚。特别是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供应厂商,不仅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还应加强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积极探究严厉追责食品安全事故机制与侵权救济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可依赖的民事法律关系,对责任主体索求赔偿甚至惩罚性经济补偿,加大对食品供应厂商和其负责人的违规处罚力度,力求使食品供应厂商积极主动肩负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减少外部食品安全监督压力与成本。

  第三,不断增强行业组织能力,健全行业标准,改善行业自治机制。国家应注重对行业组织的培育,通过提供完善的外部制度保障,采用政策优惠、政府扶持、服务外包等方式给予行业组织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强行业组织能力,激发它们的生命力,以促进和引导食品企业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另外,建立健全食品相关行业标准,提高行业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和能力,提高行业标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重视食品行业自治机制,鼓励中小食品企业加入食品行业组织,减轻中小食品企业入会负担,积极组织企业间的交流活动,让食品企业切身感受到加入行业组织所能带来的效益,促使行业自治机制良好运行。

  破解内外双重困境促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第一,进一步优化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首先,改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增强政府、食品企业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信息披露。其次,鼓励和指引企业充分使用现代信息手段完善食品安全追根溯源的体制机制,加强原料种养殖、食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的信息公开透明化,增强公民对食品生产与经营企业的了解和认识。再次,第三方评估检测与认证机构应该主动公布相关食品企业合格资格评定、体系验证与产品质量评估等级等详细报告,主动接受公民的信息监督与查问,以保证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同时,清晰制定每个方面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步骤和对应的监督和救济体系,并进行科学规划分类,以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体系。首先,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规定公民参与风险交流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度等具体要求,确保相关权利。其次,主动运用微博、微信等网络自媒体优势,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公众交流互动,构建多样性的传播渠道来实现不同结构层次、不同细分类型受众的风险信息要求,提高风险信息交流成效。最后,加快制定风险信息交流指南,为风险交流实践提供技术方向指引,并定期对其进行改善和更新,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推动信息交流工作。

  第三,优化多重机制以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愿和能力。首先,全面提升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公众积极主动地揭露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其次,完善公众参与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公众维权披露经济成本补偿制度,减少公众维权和激励审批流程,提高举报奖励金额,完善公众举报保护制度,增加投诉举报方式。再次,推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教育机制。将食品安全教育知识加入中小学课程体系,将食品安全“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加入地方政府日常工作内容与考核评估,利用网络、新闻、讲座等多种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最后,积极引导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消费者、专家学者、大众媒体的咨询、自律和监督等功能,以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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