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引起了广泛关注。爱国主义教育既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要素。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爱国主义教育,以法治的方式推动和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既进一步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是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可谓意义深远。
弥补我国现行
教育法体系的立法空白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一部具有特殊意义的教育法,它的规范内容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活动和实践,即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实践。该法出台之后,中国的教育法体系又增加了一名新成员,实现了“爱国主义”与“教育法”的时代关联。爱国主义教育与一般教育之间究竟有何联系和区别?为什么要在既有教育法律体系之外,专门创立这样一部专门性的教育法?要解答以上问题,必须对我国现行教育法体系进行梳理。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级划分,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宪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专门法这三个层次。其中,除了宪法规范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基本法,而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就是教育专门法。以此分类框架来看,《爱国主义教育法》属于第三种类别,即专门以“爱国主义教育”为内容的教育专门法。整部法律都围绕着一种特殊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即爱国主义教育展开,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条件、内涵、要求等均作了细致规定。
除了以上理解之外,针对爱国主义教育这一重大问题,在我国《宪法》中,除了第46条的教育权条款之外,至少有第19条和第24条特别值得注意。其中,第19条着重强调的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核心内容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能力教育;而第24条着重强调的是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内涵的公民道德教育。这两种教育在宪法上分别作了规定,表明立宪者将它们看作两种并行的教育。而宪法这三个条款,就构成了当前中国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宪法基础。
整体来看,当前中国现行的教育体系,更注重的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为核心内容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同时兼顾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但《宪法》第24条规定的教育内容的特殊性体现在,它们都是公民素质教育,也是终身教育,并不以学校教育为局限。就此而言,现行的中国教育法体系就留下了一个空白,即在中小学、大学和职业教育之外,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落实和规范《宪法》第24条的公民教育任务。《爱国主义教育法》恰恰在这方面弥补了现行中国教育法体系中的这一立法空白。
就此而言,《爱国主义教育法》就不是与《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处于同一个层次的教育专门法,而是与《教育法》并列的教育基本法。如果说《教育法》更多地贯彻和落实了《宪法》第19条的科学文化教育的内涵,那么,《爱国主义教育法》则更多地贯彻和落实了《宪法》第24条公民教育的内涵。从概念的层次来看,科学文化教育和公民爱国主义教育二者的内涵不同,教育的形式和特点也有差别,因此通过专门的教育基本法予以分别规范,是符合法理的。
将爱国情感上升为
法律责任和义务
爱国主义教育与科学文化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就是科学文化教育更多的是一种认知和能力的提升,而爱国主义教育不仅涉及认识问题,同时也明确涉及情感问题。正如许多论者都指出,爱国情感是一种非常高尚的情感,世界各国无不强调爱国教育是一个国家教育体系的核心内容。例如,法国国民教育部网页就明确强调“没有教育,共和国价值传承无法保证”。美国政府于2002年3月发布的《美国联邦教育部2002—2007年教育战略》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民众的爱国主义教育。
中国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爱国情感的提升放到爱国主义教育的框架中来处理,并非直接对爱国情感进行调整和规范,而是对促进爱国情感的教育制度和实践作出规范,并以此种方式来促进所有中国公民爱国情感的提升,将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到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层次,这是一种填补立法空白的创新。从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该法明确了我国公民应该热爱自己国家,这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为了促进和实现公民义务的履行,国家有义务和责任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保障。当然,爱国主义教育法并不对某次具体爱国主义教育的效果、手段和方式,作强制性的要求。
爱国主义教育是一种非常基础和重要的国家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对全国各级政府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各级政府在贯彻和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精神和内容时,不能不作为,而是要积极有所作为。政府应对公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请求作出明确回应,提供爱国主义教育的各种基础设施、基本服务,组织各种活动。如果无法提供必要的爱国主义教育的设施、组织相关的活动,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来说,接受和参与爱国主义教育,既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宪法基本义务。《爱国主义教育法》第37条对公民的爱国主义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第38条和第39条则对国家的给付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对于公民在爱国主义教育中承担的责任问题,《爱国主义教育法》并未作直接和明确的规定,主要是以“概括+列举”的禁止性规定的形式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公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更多是提倡式的。公民只有直接做出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时,才要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各种破坏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和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予以制止。另一方面,国家也必须承担提供基本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给付义务和责任。
总而言之,爱国情感包含对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维护。至于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好《爱国主义教育法》,并以此来维护好我们的爱国情感,则需要广大司法、执法工作者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我们的法律技能和政治智慧,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给出答案。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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