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核心指标就是“法治”。刑事司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历来为中国统治者所重视,经过两千多年的实践总结和理论阐释,形成于传统哲学思想基础之上,服务于“大一统”国家统治实践的刑事司法治理传统架构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
第一,国家治理层面。首先,刑罚被视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工具。其次,刑罚得当与否是衡量国家是否治理良善的重要指标,德主刑辅、慎刑恤罚就成了古代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最后,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有序治理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开明的君主会通过多种手段保障刑罚的公正性。第二,地方治理层面。幅员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的现实决定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征是自上而下展开的。这种治理模式运行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上令下达”和“下情上达”机制,如清代的“审转”和“上控”。第三,基层治理层面。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治理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对教化的重视。古代的司法注重教化和调解,如果案件调解失败,或是罪行严重不可“私和”,即使到了裁判阶段,传统司法的首要任务仍然是道德教化,其次才是惩罚犯罪。
时过境迁,传统的治理架构已经难以适配现代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治理模式亟待转型。虽然在转型过程中,传统刑事司法治理的方法受到了近代法律观念的较大冲击,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仍然在许多方面与当下的治理需求相吻合。为了让中华法系的传统刑事司法治理架构蕴含的“治理密码”在新时代的国家治理中焕发新的生命力,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法治化重译。
第一,刑罚宽平的当代映射。于201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中国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予以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从宽”。该制度承载着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彰显了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有助于实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是古代刑罚宽平这一司法伦理的当代映射,与传统刑事司法追求犯罪之人认罪悔过的精神一脉相承。
第二,刑事司法中的社会参与。公民参与是现代国家文明治理的基本方向,吸收公民参与也是司法治理的必要手段。刑事司法注重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是中国刑事司法治理的一大特色。中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融合了传统社会中乡里自治的做法,这对帮助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满足了现代刑事司法治理中社会化治理的需求。此外,中国刑事审判的教育功能仍在强化,除了对法律的宣传外,刑事审判还传递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序良俗等规范的价值。
第三,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与中国传统的“慎刑恤罚”“尊老爱幼恤废怜疾”等人道司法理念相比,现代的人权保障由以权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权利内涵不断扩充,程序权利跃居优先保障,由国内保护向国际保护延伸,呈现出全新的发展趋势,而完善人权保障体系则是中国数十年来司法改革的主基调。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2条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将中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条款要求落地于部门法,同时2012年《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这些新增规定彼此之间紧密联系,使得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治理模式包含了对刑罚的性质与功能、司法官角色、司法与人民的关系等问题的深刻认识。这种治理方式内嵌于中华民族文化精神之中,并在诸多方面塑造或影响了当下的国家治理体系。提炼中国刑事司法治理的内生逻辑,使之符合法治化的要求,是中国刑事司法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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