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东 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兼任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代表性论著有《公司自治论》《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从权能分离到权利行使》《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等。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主体性,保障其合法权益,但这种保障以服务于人民福祉为限度,国家保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需要为标准,界定保护民事权益范围和方式的权力。
落实到具体制度安排,中国式物权制度择其要者有三。一是以由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构成“三重所有权”结构捍卫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以及物质资源由国家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可以行使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用益物权,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也可以行使所有权,通过收回用益物权,避免物质资源过分集中或闲置浪费。二是以“多层级用益物权体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依循“权利行使”的逻辑实现用益物权制度的成长扩容,权利行使催生新权利,权利人依凭自己的意志为他人设定独立权利,允许他人依该权利利用标的物。不限于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延展至用益物权人为他人设定次级用益物权,实现对物的多元、多层次、多时段分割利用。三是以“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突出强调了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物权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保护的物权种类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不仅限于静态化的物权,还包括变动中的物权。相同种类的物权负担相同的义务,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予以同等救济。
中国式物权制度的形成,源于对人类既有财产制度兴衰更替的理性认识,对财产制度未来走向的准确把握,其公有制基因内含着公正的价值,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能够有效应对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防止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因内含着效率的价值,私人所有权及丰富的用益物权能够有效避免以纯粹公有制为前提的财产制度的僵化性,达到了财产权文明的时代高度。中国式物权制度在认真体察人类财产权文明共同刻度的基础上,以不断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求,不断升华中国创新性实践为源泉,带来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持续稳定的中国奇迹。不仅如此,解决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难,总结本土经验,向世界奉献中华民族解决本土问题的特有智慧,凝练可为发展中国家借鉴的制度蓝本,提升了中国法学与世界法学的对话能力,提高了中华法治文明对世界法治文明的贡献力,成就了自身的文明高度。
具有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社会主义元素的中国式物权制度,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维护人民福祉为前提,确认了可由私人自主享有的广泛物权,使中国充分享受了私人自治带来的社会活力,又避免了私人自治给社会秩序造成的过度冲击,兼顾公正与效率,合理平衡“公”“私”关系,实现了对建基于私有制以及服务于纯粹公有制的物权制度的双重超越,创新性地回应了财产权文明的时代之问与世界之问,为世界财产权文明贡献了可借鉴、可推广的中国方案,提升了财产权文明的时代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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