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其中第140号指导性案例为“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本文试以该案为例说明其中蕴含的法理学问题。
【案情简介】广州市花都区红山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法院。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1民再273号再审决定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再审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裁判要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之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即著名的“偷摘杨梅案”,案件的再审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公民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司法公正等具有积极意义。
【法理评析】该案涉及法理学问题较多,兹举两个作为说明。
第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原被告双方的主要诉求依据在于是否认同《侵权行为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条后被《民法典》第1198条吸收)。《侵权行为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何谓“安全保障义务”,该条并未明确规定。
从法律结构角度来看,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相较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较为明确、具体,一般出现在法律的分则部分。在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法律规则,除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或适用法律规则会出现个案明显不公才能适用法律原则。《侵权行为法》第37条是典型的法律规则,如果直接适用,对村委会明显不公,并导致个案的不正义,对社会树立负面示范效应。因为不论村委会采取何种保障措施,只要出现因偷摘而导致的伤亡,都有可能因适用该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再审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解决,一是排除《侵权行为法》第37条的适用,“红山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二是适用法律原则,再审认为,“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即民事行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的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显然触犯了法律原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他人对其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司法对待村规民约的态度。国家法因其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在发挥作用时必然存在局限性。此时,村规民约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党内法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弥补国家法的功能。
对本案而言,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社会自治规范,是我国宪法关于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在生活实践中的体现。从合法性角度看,并非任何社会自治规范皆获得国家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对与案件有关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者若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则对以该规范为依据进行的行为不予认可。若不违反国家法,则认可该规范下的权利和义务。本案的再审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显然予以认可,并明确了村委会不承担法律责任,再审认为,“《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不能因为司法机关认可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而以该村规民约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4条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换言之,村规民约虽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样,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但不排除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以阐释法律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从而在遇到法律和道德难题时,明确立场,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后,本案再审说明,通过运用村规民约释法说理,对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中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提升基层党员、干部法治素养,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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