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世界里,最初采石、引火。控火、用火有所成即以陶土,烧制黏土成陶,“埏埴以为器”。采石、引火、陶土,是遥远的史前技术。随后冶金,进入“有史以来”。这些技术,也是有效行动的方法。说技术,偏于直观、具体,容易以之着落于器物;说方法,略为隐晦、抽象,盖其所关联者极宽泛。不妨合着说,称为技法。
技法乃是虚物。一者,技法着落在物上,使原初的、自然的物转身为器,石器、火器、陶器、金属之器等。二者,使原物成器,不在物本身,在物上人力。人力不可蛮、拙,惟在精、巧。这人力就不只是体力,非得是智力,还往往含了心力。故而技法既虚又实,是物非物,非物即物。人类这几千年里,将技法向虚、实两个方面极致发展。实的一面,器物充塞于天地人间,人力遂由之不可思议地大,有如巫术。吊诡的是,今人倾力役物却终役于物。虚的一面,演化出实证科学与神启宗教,彼此水火,交恶缠战,又曲意暗通,竟至携手并行。实证科学与神启宗教,是心力的两种张显,甚至是极致张显。
技法是人与物质的自然世界通联的媒介,不可不实;人又将智力、思维、情感、意想融入其中,固有虚玄,遂称虚物。人自身的内部世界,当也需要相应的媒介以通联,否则无以为群。人之间,有血缘,有同好,有情爱,为天然纽带。不在所论。察之人为的联通媒介,在律则与权力。至于语言,毋宁视为情感的载体,也作为律则与权力之形式,非通联媒介本身。律则源出禁忌,欲使行为节度,族群和谐,避免天谴。权力为人造黏合剂,以命令显示,可以聚合族群之人力,以攻战、营造、治理。律则与权力,初始必也极粗糙,固有拙、陋。渐渐地,律则与权力走向精、巧。勒之石,铸以金,昭示庄重、肃穆、威严、恒常,向称成文法典。今人概以法律名之。
法律者,诚乃取通联物质世界的技法,与通联人世的律则、权力相结合。勒石、铸金,实也与公开行刑一般,是权力技术。易言之,法律是律则与权力获得技术形态的结果,是律则与权力从人与人的世界向技法的世界移动、演化所成。就此,法律是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从而成为价值与技术之统一体。这样的法律,固有相貌。西人以天平与利剑为法律之相,再衬以蒙眼布。利剑、天平、蒙眼,皆含着法律应有之意。蒙眼执剑护天平,又是价值与技术统一之喻。
按相由心生,则也可以说,法律之相,生于法意。也有另述法律相貌的。据说,甘地曾取喜马拉雅与恒河,谓“权利的恒河发源于义务的喜马拉雅”。这颇耐人寻味。恒河滔滔,承载生命。权利当如此。义务则不免森然冷峻,恰似喜马拉雅。若将甘地之言铺陈,便可以说,山高方可水长。恒河丰沛,惟因源自喜马拉雅高耸。这是常说的,权利义务一体两面。其在高山,为冰雪之形;下而行地,流动以液态。还可以说,恒河行地,它是融入尘世生活的,关乎日常。这便是学说上可以称“权利本位”者。喜马拉雅高峻、神圣,向上以喻通天,非常人所能亲近。若言“义务本位”,实难讨喜。法律的源头为禁忌。所谓禁忌,乃是“神圣的敬畏”。甘地之说,由来有自。
舍下具体、具象的喜马拉雅与恒河,取了抽象的、意象的山水,来说法律,大概也可以别有一番滋味的,更契合华夏文化固有之奥妙。成文法典,如山,巍然静立。山是大地的骨架。法律运作,如水,蜿蜒迂回。水是大地的血脉。山、水,一静一动,动静相济,动静转承。山水相依,山环水绕。仁者乐山,智者乐水。法律正该仁、智相宜。仁山,是法律的价值之相;智水,乃法律的技术之相。由山水之相,换个说法,另寻法意。如何?
先说法律之本相,在规则与权力之合一。纯粹的规则,如不上锁的门,虚掩而已,须得人人君子,这门才管用。纯粹的权力,如失了堤坝的水,漫溢泛滥,肆虐无情,滔天之害。事理如此,有以补救。一者,规则得到权力支撑,违规必受权力的强制惩罚。为此,权力总是相应地预示、明确规则,甚至改造、生造规则。二者,权力须按规则运行,不可随掌权者之任性恣意妄为。为此,规则体系中有了专就权力运行所设定者。今日所见,似乎自然而然。揆诸历史,却须渐渐演化。又因自然而然,竟至习焉不察。今人说法律,每每只论规则,不知权力。这般偏颇,借茶以明。
茶有两世。一世山上,顺天地;一世杯中,应人心。其在山上顺天地,是茶叶;其于杯中应人心,为茶汤。杯中之茶,端在两相合宜、相得益彰。一者,茶叶;二者,开水。若无茶叶,开水自为开水,固有用处,绝非茶水。若无开水,茶叶纯然植物,无从品饮,空有意味。茶在山上,是为茶青。采下茶青,施以人力,方成茶叶。人力不同,茶叶相别,犹如梅兰竹菊,气韵、风味、色泽、形态各擅胜场。向来以制茶技艺分六大茶类,黑茶、红茶、青茶、黄茶、绿茶、白茶。另有取茉莉花窨制绿茶的,遂别出一种花茶。可见得制茶的人力中是含了情趣、心性的。这与一切规则都内含了特定文明中的生命态度一般无二。
水之于茶,便似权力之于规则。细言之,水以湿度与温度的双重作用,将茶叶的内蕴释放于壶、杯,再着落于唇、舌。人们向来看重水质影响饮茶。沏茶之水,以清冽为最。明人有言,“泉不难于清而难于寒。冽则茶味独全”。若是要相比,关乎规则的权力可以不求其寒冽,却不可不清明。权力若如浊水,乃是腐败之渊薮。即如断不可以浊水沏茶。沏茶须得讲究水温,实在不亚于水质。水温不对,便将茶毁。不同的茶,又得不同的水温以相衬其性。
法律之中固有权力。失了权力,规则因虚置而死去;可权力若力度过猛,便毁了规则中自然生成的合理。权力的力度须得适宜,执掌权柄者须时刻讲究分寸。欲明此理,不妨多多沏茶。纠纷解决从一味的裁判到引入仲裁机制,也常常取庭内调解之策息讼,不妨看作权力的收敛、节制。晚近又有“软法”之说,是否足够谨严暂且不论,旨趣大抵即在法中的权力因素须得柔软行之。
茶为日用,与柴米油盐酱醋同列。法也必定关乎人之日用常行,否则毫无意义。有谓,民法属于人世间的生理机制,解决的是如何吃喝拉撒的问题;刑法则属于人世间的病理机制,处理的是有无坑蒙拐骗的问题。茶恰也同理。人们以茶解渴、保健、待客,也以茶明目、清热、祛病。尤其在缺医少药的生存中,存放经年的老白茶,“功同犀角”。这正是中国文化的观念,万物皆可入药,而又药食同源。
茶也绝非只是混迹市井,其可上达殿堂。一者,茶摇身而比肩琴棋书画,它是审美的、空灵的、超越的。乃有茶道。二者,茶以其空灵、超越而通神,祭天之用。遂有茶神。法律居然也是如此。法律是艺术,不能不是艺术。西人所言“法律是善与公平的艺术”,即可显之;吾国律之一字,便是将规则与艺术通联了。法律也当是语言之艺术,法典与裁判文书,毋宁可视为一种独特之文体;法官笔下的判词,若全无关修辞,恰是裁判权之暴烈。法律亦关乎天道,带着神性,近乎信仰。吾人眼里,法律所含神性,与神无关,惟来自生活本身的严肃。
茶使人安和、静雅。它是内敛的。酒则不同。酒是文明的酵母,其源起当有八千年。若说酒是文明的原力,也许不算错。这原力不易安分,时相涌动。酒大抵就因此而属于张扬的,绝非内敛的。酒能壮英雄色,据说也添怂人胆。所以酒也常常致乱。周武革命之后,酒就需要谨慎地禁之。青铜礼器中的一种,称为禁,就是酒器,意在节制。都说茶可以清心。至少可以让人平静下来,得了舒缓。茶以致治,绝无添乱。惟因茶饮之时固有节奏、节度。说是节奏乃生命之本质。法律竟然含着茶、酒的双重属性。谁说不是?法律所图,在治,所谓定分止争。可是,法律又常常促使人“为权利而斗争”。《威尼斯商人》中那个割肉不带血的故事,就很典型。在酒性与茶相之间,法律如何游移?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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