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证研究的制约及突破
2021年03月17日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17日总第2127期 作者:胡昌明

  所谓实证研究(empirical research),“在研究方法层面,它与思辨研究相对应,是指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下按照一定程序规范和经验法则对有关信息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简言之,实证研究是一种与规范研究相对的研究方法,它主张采用归纳的方法来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提出解释。 虽然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仍然比较小众,但实证方法通过调查研究法律到底如何制定、如何运行,针对法律实践状况展开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能够克服传统法学研究从理论到理论的空洞和不足,从而构成对传统法学规范研究的反思和补充。

  研究特点

  第一,观照法律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如果仅仅在“应然”层面进行研究,得出法律应当如何的结论,与社会生活脱节,这样的研究缺乏长久的生命力。实证研究通常从法律实践中汲取养料,通过实践材料的理论化,发现和分析问题、解释原因,往往能够得出指导法律实践的结论,更加契合法律研究的实践性。

  第二,结论可以验证。传统的规范法学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逻辑推演的方法来证明作者观点。由于每个人观点各异、掌握的证据不同,往往得到不同的结论,而且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站在不同角度,难以说服对方。例如,历史上著名的哈特与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命题的论战,双方都对自己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逻辑自洽,但是终究无法说服对方。实证研究从经验材料出发,利用统计学知识、量化分析,得出的结论往往可验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第三,研究中国问题。20 世纪 80 年代有人提出“法学幼稚”的观点,指出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性困惑。法学之所以“幼稚”,关键在于法学研究缺少独特的研究方法,或者说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不够“科学”。实证研究通常是基于法律数据和案例的研究,其基础是数理的推论,在得出结论时往往更加谨慎,有一分数据说一分话。由此,使得法学研究更加接近科学,摆脱幼稚之名。特别是用实证方法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能够突出中国法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有助于为世界法学研究作出中国学界的贡献。

  第四, 应用前景广阔。法律特别是法律实践活动产生大量的研究素材,例如案例、裁判文书、法律条文,这些素材为实证研究提供了大量丰富的一手资料,稍加整理就可以成为法学实证研究最适切的原材料,因此,还有很多论题和研究思路有待挖掘。

  制约因素

  一是法律数据的开放程度不足。虽然中国的立法、司法、执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数据的公开和透明,但是受制于公开时间短、观念局限等因素,中国实证研究的数据整体上仍然匮乏,特别是权威的连续统计数据不完整,给实证研究带来诸多不便。法学实证研究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例如,截至2020 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已超过1亿份。但是有学者研究发现,“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公布在网。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网上找到”。中国裁判文书的公开性还有待加强。

  二是实证研究周期长、研究成本高。法学实证研究都需要研究者自己去搜集、调查、整理一手的资料,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好的实证研究作品往往写作周期较长,研究成本高,有的实证研究需要多人合作或者团队合作才能实现法学理论与数据处理的完美结合。苛刻的条件往往对于实证研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三是法学实证研究人才队伍培养不足。大部分法学学者都是“文科生”,对数字不敏感,数据分析更是其短板;而一些经济学、统计学的学者数据处理能力强,但是对法律问题不敏感,甚至研究的主题在法律上意义不大。因此,要想让法律实证研究发扬光大,还需加大对法科学生实证研究方法和意识的专业培养,增强其数据敏感性、数据处理能力和提炼法律问题的意识。

  四是研究成果的理论转化需要更加包容。由于实证研究尚未成为中国法学界的主流研究范式、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转化平台较少、法学实证研究多数以合作作品形式呈现等因素影响,实证研究作品的发表仍然面临较多挑战。实证作品在法学类期刊,特别是核心期刊发表的比例远低于国外期刊(有学者统计西方现代社会科学中定量研究占六分之五),一些学者对于实证研究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面临发表难度高、产出很低的窘境,从而影响其研究热情。

  五是实证研究本身尚在起步阶段。目前,中国的法学实证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实证研究基本规范尚未形成,多数法学实证研究仍然停留在数据简单统计的层次,一些数据分析、整理方面的偏差甚至错误仍然大量存在,学者们对于法学实证研究的范围和边界尚未达成共识。国内的法学实证研究尚未形成鲜明的风格,更没有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识,因此,需要学者们加强国内外的交流、学习,提出法学实证研究的基本规范、基本方法、基本理论,提升法学实证研究的水平。

  突破瓶颈

  首先,加强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实证方法的运用。以统计学为重要根基的人工智能,与实证研究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更多的素材,并大幅提高繁琐的基础数据收集、整理的效率。而人工智能思维水平的提升,有赖于对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运用,因此,实证研究训练得以成就的统计分析能力,又成为与人工智能跨界合作的关键性助手。未来,法学实证研究必将在对人工智能法学深入研究过程中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更强的生命力。

  其次,发挥实证研究中定量研究方法的优势。据哈佛大学对1900—1965年世界社会科学重大进展的研究,定量问题或法学占全部重大进展的三分之二。实证研究方法已经成为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人口学的主流研究方法,甚至开始运用于一些人文学科中,如历史学,实证研究、量化研究已经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普遍的趋势。

  最后,利用实证研究拓展法学研究的边界和深度。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精细化,再要构建宏大的理论框架、传统宏大叙事的研究往往难度很大,实证研究则擅长从一些法律细节入手开展研究,在未来反而更可能拓展法律研究的边界和法学研究的深度。当然,虽然实证研究有着广阔的前景,被越来越多法律学者所认可,但是在进行法学实证研究时,一定要注意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相结合,两者不可偏废。定性分析是基础,决定了实证研究的方向、论题和价值;定性分析则决定实证研究的深度、结论的正确性以及论证的程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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