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大道初心
2020年06月03日 08: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3日总第1939期 作者:王雷

  法不远人,民法的理念是人文关怀,民法典是以人为本的法。“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民法典的大道初心是人文关怀理念与自由之精神。法律易变,法理长存。万变不离其宗,在学习理解民法典、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溯本求源民法典的大道初心,有助于帮助我们在复杂多变的时代中处变不惊。

  民法典是以人为本的法

  民法典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生活无处不民法。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要始终注意以人为中心。“天地之性人为贵。”《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法律服务于人,人是所有法律的中心,“人者,天地之心”。法律由人立,法律为人立。法律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始终带着对世道人心的温柔注视,我们始终生活在民法温柔的目光里。在民法典中,人本身就是目的。民法典通过尊重人的尊严、关心人的发展,从细微处纾解人们的懊恼和愁苦,增进人们的欢喜和快乐。民法典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将人身关系放到财产关系之前加以规定,还在总结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人格权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居住权、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助于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助力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生动体现了民法典调整财产关系时的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民法的品格,但不是将个人培养成为个人主义者或者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个人主义强调个人自身的利益,个人主义不是我国民法典的指导理念。以人为本理念强调每个人的利益,民法典中的人都以自身为目的,也尊重他人、都以他人为目的。人是个体的存在,也是社会的、历史的存在。现代民法文化不仅培养依法积极理性为权利而斗争的人,还培育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宽容礼让、友善和睦、团结合作、代际友好的人,这同时也是在培育良好的公民素养。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我国民法典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立法哲学,互尊互信、团结互助的友善待人之道是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对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和保障的程度可以显示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水平和境界。“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民法典总则编强调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进行特别、倾斜保护,吸纳了“弱势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平等新内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强调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对婚姻家庭生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爱。

  民法典对人的关怀往前延伸到胎儿,保护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损害赔偿等利益,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民法典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拓展其自我决定的机会。在家庭监护为原则、社会监护为补充和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多元监护体系外,民法典还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制度有助于实现对被监护人细致入微的关爱。民法典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要充分尊重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民法典还增加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特别保护规定,对未成年人子女确定离婚直接抚养人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这些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人文关怀理念。社会公共利益中包含着社会弱势群体利益,未成年人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关切。

  “老者安之,少者怀之。”“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民法典扩大了成年人监护的范围,不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成年障碍患者也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得到保护,以实现老有所养。居住权制度在保障老年人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同时,使得老年人可以提前享受房屋的交换价值,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民法典中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保障老年人获得精神慰藉,更是敬老美德的法律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将“敬老爱幼”作为基本价值取向,立法用语并未使用“尊老爱幼”“养老爱幼”等,这弘扬了儒家传统孝道文化中“敬”的内核,“孝”则是中国传统家文化的核心,“敬”和“养”共同构成了“孝”的内涵。

  民法典充分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

  民法典尊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自主自愿,充分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民法典自愿原则对应“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思维和日常法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民法表达。理解“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关键是妥当界定“法”的范围。“法不禁止即自由”中的“法”既包括法律的具体规则,也包括法律的基本原则;既包括法律,也包括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习惯。民事主体的自由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为代价,不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公权力在限制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时,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也是负面清单治理模式在民法典上的有益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治思维中的“法”不限于行政法等公法法律部门,民法典天然构成“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边界。民法典当然属于行政法定原则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所保障的民事主体的自主自愿不是绝对的,要受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等的必要限制。友善和睦、团结民主、生态文明构成对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避免在市场经济生活和伦理家庭生活领域造就“无公德的个人”、孤立的个人或者短视的个人,充分还原整体中个人的面目,在整体和个人间实现更好互动,在个体自由发展外,更好实现人际互助关爱、团体自由发展和代际公平正义。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民法典中的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团体自治中的决议制度、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好意同乘损害减责制度、绿色原则及其具体化等,都表达了民法典视野中的“全人”形象,在自愿主导和强制辅助的调整方法之外,展现了民法典宽容、鼓励和必要引导等多元化的调整方法,有助于更充分激发人性中的善。

  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充分体现我们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变初心。民法典的理想社会也正是: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各安其分、自主选择、利益均衡、和谐相处,以实现人民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业。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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