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每一个人提供慈母般的关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民法典是伟大的,也是美丽的,她因伟大而美丽,也因美丽而伟大。那么,民法典究竟美在哪里?
民法典美在核心价值。民法典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直接作为立法根据和立法目的。民法典所确立的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文明、和谐交相呼应、相得益彰。在民法典的具体规则中,“好人条款”免除助人为乐者的后顾之忧,鼓励与人为善,彰显社会正气;“英烈条款”强化英烈名誉保护,让英烈精神浩气长存,坚决捍卫国家的精神坐标和中华民族的不朽脊梁;“树立优良家风”入典,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实现“家和万事兴”。
民法典美在“绿意盎然”。中国正在建设和迈向生态文明型社会,民法典不仅确立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而且将该原则注入到各分编的具体规范之中。在土地利用方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用益物权人亦应按照绿色原则的要求行使权利。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负担节约资源、避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之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相关当事人仍负担旧物回收之义务。就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编设立专章作出规定,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增设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之责任承担方式,确立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修复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益诉讼,并明确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之赔偿责任。可以说,民法典不是零星点缀的“绿色”,而是贯彻始终的“绿意盎然”。
民法典美在人文关爱。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既一般性保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又丰富和扩充了具体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辅相成,闪耀着人文主义光芒。在具体人格权中,明确性骚扰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相关单位的防范义务;完善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合理设定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规则;将信用权益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详细规定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在人格权救济制度方面,设立诉前禁令制度,明确违约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保护规范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加全面的人格权救济制度。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及其科学细致的规范设计,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爱。此外,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需要呵护的人群,民法典在明确规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系,并顺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其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
民法典美在中国特色。在体例上,在潘德克顿五编制结构的基础上,将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开创了七编制的体例结构。民法典将调整人格与身份关系的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调整静态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编、调整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编相并列,更合理地对应“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调整对象,最后再以侵权责任编为人身、财产权益提供保护与救济,在体例上更清晰完满。在内容上,民法典积极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所取得的成就,针对民众关切的问题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解决之道。民法典将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入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典”,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并创设居住权以保障弱势人群的居住权益,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明确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功能性分类,创设特别法人制度,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立法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范,民法典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纳入法典之中,并完善业主自治规则、维修基金使用规则,回应民众日常生活需求,助力建设美好家园。
民法典美在现代气息。相较于“马车时代”的《法国民法典》、“蒸汽机时代”的《德国民法典》,诞生于信息化时代的《中国民法典》,积极回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面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民法典在隐私权之外规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回应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为新型财产权利提供保护;规定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规则,因应信息化时代发展的要求;增设打印、录像遗嘱,完善信息化社会背景下的遗嘱订立形式;细化网络侵权行为规则,明确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更为有效地规制网络侵权行为。面对生物技术的发展,民法典规定了器官捐献、人体胚胎、人体基因等相关法律问题。这些因应时代发展需求所作出的规定,无不让我们感受到了中国民法典与众不同的独特的现代气息。
民法典美在规范艺术。民事法律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衡平民事主体的利益而建构规则,民法典的诸多规范设计都体现着这一理念及其要求。在物权编,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缓和流押、流质条款无效规则;认可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在实现抵押权时确定抵押财产;修改禁止抵押物转让规则,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但同时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在合同编,就违约责任,增加规定过错相抵规则;完善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行使抵销权的条件,即使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只要该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权人亦有权对债权受让人行使抵销权;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约定并非无效,而是仅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在先租赁权对抗抵押权规则,设立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前提条件。在人格权编,完善侵害人格权的违法性认定标准,设置“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等考量因素,“动态系统”地认定人格权侵权行为。在婚姻家庭编,规定综合考虑家事代理权及负债用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侵权责任编,增设自助行为、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就无偿搭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搭载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规定减轻一般过失搭载人的赔偿责任。这些貌似并不耀眼实则体现科学立法的规范设计,体现了法律的平衡艺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衡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确立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私法精神的《法国民法典》与有着极其严密逻辑体系的《德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文明史上两部伟大民法典,也是两座为世人所铭记的丰碑。相较于这两部范式法典,诞生于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具有天然的后发优势,既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又汲取了时代的营养,展现了中国的特色与底蕴,彰显了中华民族精神气质和文化传统。她不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且将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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