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是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为了避免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必须发挥政府再分配政策的调节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强化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再分配调节功能”,对财政发挥收入再分配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各种因素叠加造成的,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再分配体制改革,需要与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相协调。在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情况下,不仅要从经济角度,而且要从政治高度强化国家财政再分配调节职能。具体来讲,应坚持突出三个方面:要优化税制结构,增强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民生支出水平;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增进财力分配均衡化。
优化税制结构 强化税收调节
健全税制是实现财政再分配职能的前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明确了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所占比重很低。尽管2018年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达13872亿元,同比增长15.9%,是所有税收中增速最快的,并且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提升到8.8%,但相比增值税等间接税,占比仍然比较低。而且,我国房地产税、财产税以及赠与税等直接税的改革还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以间接税(增值税、国内消费税等)为主的税收制度使得一般劳动者承担了更高的税负水平,而高收入群体的税负相对较轻。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客观上有利于居民的收入再分配,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起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作用。
由于遗产是引起财富分布差距的直接因素,因而遗产税的征收成为缓解财富及财产收入两极分化的重点。宽税基、多税种或多税目、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的财产课税体系也有利于分配平等。不仅如此,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的设计中,也要考虑对收入差距的间接调节作用。如对日常生活消费品采用低税率或免税,对贵金属制品等高档商品采用不同程度的高税率,从而更好地实现税收的再分配工作功能。在税制设计过程中,还应该注意税制对居民行为的影响。比如,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以不损害其劳动积极性为前提,减少税收对收入的过度调节。未来还应通过提高财产和遗产税税负,并增加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的投入,创造起点的公平。
完善社会保障 增加民生支出
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完善社会保障基本功能,对个体条件差异所导致的结果差异进行调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保障支出已成为中央政府的第一大支出,当任何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设在过去几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在我国的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和民生支出比重明显偏低,限制了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我国基本医疗、基础教育、保障住房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调整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效应有待增强。教育支出的增加会改善初始条件的不均等,有利于社会公平,同时缩小因就业机会不均等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职业培训支出可提高劳动者素质,并使其获得均等的就业机会,通过教育培训机会的均等来提高人的劳动能力,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医疗卫生支出也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医疗卫生扶持降低了他们的医疗自付成本;另一方面,医疗卫生支出的增加,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增加其谋生的潜能,培育人力资本。因此,要按照“聚集民生”的财政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民生事业的支出比重,增加直接用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的支出比例,发挥财政的基本保障功能。
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促进财力分配均衡
发挥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功能,调节地区间收入差距,基本政策取向是从人均财力均等化和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出发,在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并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证其稳定性。
第一,要从促均衡出发,系统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转移支付体制机制。针对区域发展差距大的瓶颈问题,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必须更加注重区域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更加突出公平性和普惠性,系统构建以功能区为引领,有利于区域财力分布均衡的差异化转移支付体系。
第二,要聚焦保基本,从根本上实现转移支付政策导向由激励型向保障型的转变。以激励型为主体的转移支付制度实行与GDP、财政收入增长挂钩的考核机制,发挥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激励型转移支付逆周期调节功能不足,“保基本、补短板”作用不强的弊端逐渐显现。未来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优化调整转移支付政策导向。要从激励型转向侧重于“保住基本、兜住底线,雪中送炭、扶弱补短”的保障型,转移支付分配与GDP、财政收入增长彻底脱钩。
第三,按可持续、保基本的原则,通过“两补一奖”新分配机制,将资金向人口规模大、支出负担重、自身财力困难的地区倾斜,夯实其加快发展的财力基础。同时,要注意对困难地区的全覆盖,实现全国财力对困难地区“全覆盖、广受益”。部分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财力较为薄弱,人均财力已低于平均水平。因此,均衡性转移支付要将所有困难地区纳入政策范围。特别是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以来,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有助于弥补财力困难地区因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带来的财力缺口。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也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跃升的过渡阶段。实践中,强化财政收入再分配职能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着力“兜底”。其次,要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构建理想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最后,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要与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着力增强民生保障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谨防掉进西方再分配制度的“高福利陷阱”,要与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相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财政收入再分配职能,既要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福利,又要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避免陷进财政入不敷出的结构性赤字泥潭。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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