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律史的视角出发,对“情理”与“法律形式主义”、“司法衡平理性”和“法律现实主义”的比较显示,“情理”逻辑下的司法过程不仅不同于法律形式主义所主张的对于法律文本的三段论适用,也在根本上区别于普通法传统的衡平推理。法律现实主义发现了司法过程中的情感、性格、习惯等非理性因素,进而将这些因素或视为外在于理想司法过程的干扰因素,或认为其必须转换为更高层面的法律理性。与此不同,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情理”逻辑则在根本上承认了这些因素存在于审判过程中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作为整体认识世界方式和最高目标的“情理”是传统中国司法与西方司法的关键区别,中西司法审判的差异恰恰也同时揭示了社会整体层面的中西差异。
关键词:中国传统司法 情理 法律形式主义 衡平司法 法律现实主义
作者凌鹏,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唐睿清,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北京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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