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代英美法哲学中,法律实证主义占据支配地位。法律实证主义自我定位为一种描述性、一般性的概念分析,主要目标是澄清法律的本性。通过检讨概念分析、描述性、一般性这三个元理论特征,可以发现在法哲学研究中,描述性的概念分析确实可行,且有重要哲学价值,在明确理论前提、限定解释范围后,能够与德沃金的规范性概念分析并存。但这种研究有语境限度,其一般性主张言过其实。
关键词:概念分析 描述性 规范性 一般性 地方性
作者钱一栋,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上海 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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