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学术自治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平衡——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机制的问题与重建
2021年07月23日 10: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雷磊

  摘要:通过与德国法学学术评价机制的对比可以发现,当代中国的法学学术评价机制建立在等级化和量化标准的基础之上,本质上是学术行政化。这种倾向及其特征贯穿于法学科研评价机制(学术成果评价与课题资助机制)和法学学者评价机制(人事工作中的学术评价与学术声誉评价)之中。总体而言,德国的评价机制强调学术自治,重在激发学者原生的科研动力,采取多元化和“质”化的评价方式;而中国的评价机制则强调学术应承担的公共责任,重在外在的问责与导向,采取等级化和量化的评价体系。为了符合法学的性质、促进法学学术的健康成长,必须改变当代中国的法学学术评价机制,但因为文化传统、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同,中国不可能、也不应当完全照搬德国模式。未来的方向应当是构造主客两翼、多元均衡的法学学术评价体系,建构更广泛的评价构成体系、更开放的评价对象体系、更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和更均衡的评价标准体系,从而实现学术自治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学学术评价机制 学术自治 公共责任 多元均衡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088)。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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