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义的原初内涵,体现于得其应得,后者又与权利无法相分。从本源层面看,权利的获得具有偶然性:无论是天赋的智力和体力,还是社会背景,最初对个体而言都非必然,以此为“应得”的依据,无法避免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但又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预设为其前提,这种预设基于逻辑的假设,呈现某种抽象的形态。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仍没有离开权利的视域。更为现实的取向,是在“得其应得”之外,引入“得其需得”的观念。以“得其需得”为原则,获取社会资源的依据便不再仅仅是个体拥有的权利,而是需要本身。如果说罗尔斯主要以“平等高于应得”为价值取向,那么“得其需得”则以“仁道高于权利”为价值前提。“得其应得”主要体现底线之维的正义,相对于此,“得其需得”不仅扬弃了“应得”的任意性和不平等性,而且赋予正义以仁道的规定,在这一理解中,正义的内涵也可以得到某种扩展。“得其应得”主要彰显了正义在形式层面的本来含义,“得其需得”则既体现了正义的实质内涵,又为超越正义提供了历史前提。
关键词:正义 得其应得 得其需得 仁道高于权利
作者杨国荣,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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