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强制阐释
2021年03月11日 10: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张江

  摘要: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先必须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强制阐释作为一种阐释方式,在各学科文本研究与理论建构上,已有极为普遍的表现。偷换对象,变幻话语,借文本之名,阐本己之意,且将此意强加于文本,宣称文本即为此意。如此阐释方式,违反阐释逻辑规则和阐释伦理,其合法性当受质疑。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即被消解。在心理学意义上,强制阐释有其当然发生的理由,但绝非意味着强制阐释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就像谬误难以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一样,更不意味着它就是真理。具有强大理论与逻辑力量的阐释无须强制。阐释是动机阐释。坚持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追求,对阐释动机的盲目展开以有效的理性约束,是实现正当及合理阐释的根本之道。在文学领域以外,对由主观动机发起的强制阐释尤当保持警惕。坚持从现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的整体性观点,坚持阐释的多重多向循环,是合理规范阐释强制性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阐释  阐释学  强制阐释  心理学

  作者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与阐释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2488)。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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