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惩罚体系是一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和完善应从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发展状况和现实治理需要进行综合考量。犯罪化与惩罚体系的调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犯罪化路径的选择一定意义上就是对惩罚体系的优化方案。现有惩罚体系有其合理性、现实性和历史继承性,应在维持其基本框架的前提下,遵循法治精神,兼顾人权保障的公正价值和社会治理的效率价值,对这一惩罚体系进行调整,即取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中的行政拘留,并对这些法律的惩罚类型进行优化,将以剥夺自由为内容的惩罚类型全部纳入刑法。以应否剥夺自由作为区分刑法与规定有惩罚内容的行政法各自调整范围的标准,其理由在于,剥夺自由的惩罚带有一般性的社会排斥效果,即由此形成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相对隔离。由此以刑罚可罚性判断作为刑法调整范围应然界限的主要根据,进而寻求一条合理均衡的犯罪化路径,形成合理公正的惩罚体系。
关键词:惩罚体系 犯罪化 剥夺自由 刑罚排斥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 1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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