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预算属于财政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的交叉领域,司法预算的设置应当同时满足财政法治的理念与司法规律的需求。目前我国司法预算内嵌于行政预算中,这样的预算体系设置使政府掌握了司法财权进而诱发司法权地方化之弊端。为了使司法财权与司法事权相匹配,同时使司法权去地方化,我国应当以公共预算的概念代替目前使用的广义政府预算概念,使司法预算与行政预算在公共预算这一上位概念之下相对独立,同时将司法预算设置为中央与省级两个层级,司法经费的支出应满足司法事权之需求,且经费的保障应向基层人民法院适当倾斜。
关键词:财政法治 司法预算 公共预算 司法事权
作者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李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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