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代中国的司法活动和司法改革,使法院处于多元司法观碰撞的中心,司法实践要求构建中国自己的司法哲学。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应当从规则与事实的逻辑起点上建立司法哲学,司法形式正义与司法实质正义构成司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根据司法标准、司法主体与司法行为这三个要素,可以发现三对并存的基本范畴,即规则至上与结果导向、职业主体与民主参与、消极克制与积极能动。当前中国司法中存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专业权威与人民本位的关系、司法被动与司法能动的关系、司法中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独立司法与监督司法的关系,都与这三对基本范畴密切相关。通过司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审视当前司法实践,有利于解决司法运行中的具体问题,也可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作出贡献。
关键词:规则 事实 司法哲学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作者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 20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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