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产权保障是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被写入近代宪法。但随着20世纪以来法律社会化的潮流,私权不再“绝对”而受到公法的规制,财产权社会属性也为现代宪法所确认,其标志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传统的民生思想与现代的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使得近代中国宪法财产权的规定在内容及体系安排上,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相较有所不同。在近代中国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保护财产权的民法典与限制财产权的社会本位立法同时引入中国。当代不少人拘泥于所谓宪法财产权的“形式主义陷阱”,将宪法财产权条款与市场经济、法治联系在一起,片面强调没有宪法的保障就没有财产安全也就没有自由、繁荣的市场。这是对财产权历史与现实的双重误解。
关键词:宪法财产权 社会性权利 生存权 社会本位
作者聂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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