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2015年06月04日 15: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杨东

  摘要:互联网金融具有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的功能,发挥着分散金融风险、回归金融本质的作用。我国现行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催生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抑制竞争且加剧信息不对称。因而,应重新厘定信息工具范式,以大数据和征信体系为基础,规范市场准入并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发挥信息工具之风险预警作用,构建投资者保护立法,完善融合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以弥补管制型立法的制度错配和法律漏洞,并规制信用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进而激励竞争、促进信息的产生和传递、分散和利用风险,以发挥互联网金融内生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息不对称 信用风险 规制 信息工具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872)。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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