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评估的类型化
2015年09月15日 19: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朱景文

  摘要:法治评估不是简单地对法治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量化处理,首先要解决的是对有着不同社会结构、处在不同社会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法治评估的可能性问题。法治包含规则之治、平等实施和良法之治几种不同的含义,但每种含义都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条件,需要类型化处理。“规则之治”有赖于社会的稳定程度,对迅速变化的社会没有实质意义。平等实施有赖于法律资源的充分性,在缺乏人力、物力、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平等实施,而需要寻找成本低、替代性的措施和适合本地特点的方式。良法之治有赖于对什么是良法达成共识,不能以一种模式为基础来评估其他模式法治发展程度。法治评估必须注意各国治理结构的差别,一个国家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另一个国家可能用非法律的方法解决。

  关键词:法治评估 类型化 规则之治 平等实施 良法之治

  作者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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