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包容”的法治理念,拥有有限自主性的社会组织需要嵌入到何种类型或特征的法理框架下,才能实现与政府的协调共治与合作共赢,是须面对并予以理论回应的重要议题。作为包容性和超越性的法治理想,包容性法治不仅与治理理论所蕴含的多中心、多层次的运行机理内在契合,还可以破解社会组织运行过程中规范单一、体制单一、手段单一的结构性瓶颈,包容性法治框架下社会组织治理不仅是一种规范性治理,也是一种参与性治理。包容性法治为研判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阻却与愿景及达至路径,提供了现实而可行的治理框架,开辟了社会组织规范治理的新领域。
关键词:社会组织 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法治 软法 依法自治
作者张清,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扬州 225009);武艳,扬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扬州 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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