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对接
2018年06月01日 08: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6月1日第1463期 作者:本报记者 赵徐州 实习记者 黄亚楠

  中国法治在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还要立足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5月26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编辑部主办的第一届“文化传统视野下当代中国法治”研讨会在吉林大学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司法中的文化传统”等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实现传统与现代法治对接

  “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个性注定了中国的法治必然有其独特性。比如,天下观念、天人合一理念、中庸和合思想、亲伦传统等构成了支撑中国法治主体的要素。”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拥军提出,与传统相对接,才能使我国法治建设更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传统与现代法治对接的途径,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通过对传统经典理论、思想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梳理与系统化,并在此基础上以现代价值对其进行反思批判,是有益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志勋认为,经典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后人对其不断进行诠释。在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使命的当下,需要借助传统的理论资源,同时注入现代基本价值,从而为实践提供更为持久的指导,并使相关经典理论获得恒久的生命力。

  在当代法治环境中发展传统文化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钱继磊认为,孝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于维系家庭、维持社会基本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当今时代,应该对孝及孝崇拜进行审慎而理性的反思,对传统美德的孝进行重新诠释和限定,充分认识到“孝”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与限度。

  不过,情理观念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影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姗姗表示,情理内涵既包括了人情、事理以及规律等内容,又包含了仁义礼智信等儒家伦理道德要求的内容。

  情理内涵在我国当代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传承和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其内涵具有包容性和多样性,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基于该情感产生的道德评价、善良风俗,以及人与社会发展共同遵循的普遍道理等多项内容。二是其内涵需要加以限定,我国当代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情理为“小情理”观,具有公意性。张姗姗解释道,情理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适用遵循一定逻辑,其适用主要体现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三大说理环节中,是事理与法理的重要补充和说明。

  在谈及善良风俗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现状时,李拥军认为,一方面,善良风俗在家庭与邻里之间内部领域、私人人际关系处理方面的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呈现出高增长趋势;另一方面,法官对善良风俗的应用模式可分为直接应用、重述应用、隐含应用和变通应用。直接应用以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的适用为主要类型,重述应用和隐含应用都采取了对善良风俗的转化性使用策略。

  实现传统本身的自我更新

  现代法律秩序的构建,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完整的现代化需要有现代的法律制度、现代的法治意识,以及作为其共同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的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才能合力完成。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教授金星认为,法的现代化应当通过借鉴更为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来实现,而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要进行相应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启蒙,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朱振认为,对于法律传统需要区别对待。法律传统具有自我更新机制。当下,法律传统需要新的制度表达,在方法上需要会通中西,对理想生活的形式做出价值判断。朱振以“亲亲相隐”的历史命运为例谈到,容隐制吸收了近代法律的自由和平等观点,获得了新的制度表达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容隐制的近代化就是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法律系教授刘艺工提出,还要善于将国外的法治经验与中国法律的本土资源有机结合,只有这样,中国的法治建设才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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