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关注法律背后的文化表达
2017年12月04日 08: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4日第1344期 作者:本报记者 张帆

  自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1926年出版《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一书始,现代法律人类学诞生已近百年。法律人类学通过人类学的视角,研究“他者”文化的法律规则,是传统法学和传统人类学在外延上的“扩张”和“互渗”。

  聚焦社会文化中的法文化

  20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法律人类学通过引介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结合本土的研究实践,逐步成长为一门较为完善的分支学科。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晓阳认为,具有交叉学科性质的法律人类学,在研究法律问题上不仅展示了一种全新的学术视野,而且提供了一套别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思考进路和研究方法。

  法律人类学离不开关于文化这一概念的讨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赵旭东表示,法律人类学研究必须要在法律运作的背后看到并揭示其文化的意义,否则便是一种纯粹的法学家意义上的法律文化研究。

  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方泉看来,不同于法学关注国家实在法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运用,法律人类学则聚焦于社会文化中的法文化。相对于传统法学学科,法律人类学除研究国家法外,还特别注重习惯法等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法律人类学始终坚持整体性和跨文化比较,具体方法为参与式观察法即田野调查,成果形式则表现为法律民族志。

  不断反思和重建理论范式

  我国法学与人类学研究经历了既相互区分又对话融合的过程。朱晓阳说,这一过程不仅有法学学者与人类学学者的参与,同时也有历史学者、社会学学者的参与,并且与政治人类学、经济人类学、艺术人类学、历史人类学也有相通之处。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人类学所讨论的中心问题包括,法律与情理、法治现代性反思、法律语境化、延伸个案方法等。

  赵旭东认为,我国法律人类学作为一门分支学科,经历了学科互渗与发现的初始时期、法律民族志田野方法确立的奠基时期以及四次范式转移的成熟发展时期。20世纪后期以来,中国法律人类学经过几次研究范式的转换和议程的跳跃,逐步产生一些具有独特视角和议题的法律人类学民族志。可以说,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理论范式是在关注规则与过程、历史与文化、时间与空间、地方与世界的二元关系中,进行不断反思和重建的。

  谈起法律人类学在我国的发展,杨方泉表示,近年来涌现了一批有影响的理论著述和大量的法律民族志。老一辈学者如费孝通提出了“差序格局”理论,对于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具有指导意义。此外,国内学者还对中国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并以人类学的“大传统与小传统”或“国家—社会”二元关系的理论框架作出了解释;一些学者还利用人类学关于“互惠机制”的理论来解释乡土社会的经济关系、人情交往以及权力变迁等。

  增进学科间的互动和交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文化、社会等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如何根植中国伟大实践这块厚土,持续推进法律人类学研究走向纵深,成为相关学者关心的话题。

  “要增进法学和人类学之间的学科互动和交流。”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伟臣表示,就法学界而言,首先,对人类学研究的关注必须超越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其次,法学学者可以在法律社会学的传统研究领域进行人类学研究的尝试。最后,法学界要对人类学学者进行的法律研究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作出积极的回应。他认为,产权、林权等问题的研究,为法学学者和人类学学者提供了可以施展各自特点的合作空间,前者可以充分利用专业的法学知识,与后者形成互补关系,发挥比较优势,从而推进法学同人类学的深度互融。

  在赵旭东看来,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加强对国外理论有选择性地引进和吸收。一方面,在理论层次多引进国外译著,在实践层次进行从“场所到线索”的全方位的民族志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在学术交流上多举办国际规模的法律人类学学术研讨会,共享多学科视角下的法律案例,从跨学科的横剖面进行有选择性地吸收和借用,兼容并包式地进行整合和吸纳,使法律人类学研究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发展。

  杨方泉认为,应当更加明晰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式以及理论方法,法律人类学的研究领域要从少数民族习惯法、民间法逐步拓展到国家法,注重研究影响和制约国家法实施的文化因素或替代方式。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