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7年11月06日 08: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1月6日第1324期 作者:本报记者 张帆 查建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已成为一个关键而迫切的理论和现实话题。10月27日,“社会信用环境综合治理—伦理·法治·文化”跨学术研讨会在沪举行。与会学者认为,只有协调推进社会信用环境中的伦理道德建设、法治建设和信用文化建设,才能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发挥伦理道德的优势

  当前,我国已经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征信系统作为制度性社会信用的主要建设工作正处于建立、完善过程中。与此同时,应当看到伦理具有比法律涉及面广以及即时性和超前性等特点,能够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要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优势,进行社会信用的综合治理。”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郝云认为,信用伦理建设只有嵌入经济、社会生活才能找准位置,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社会的经济创新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这其中出现的信用建设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亟须伦理信用建设来补充并发挥作用。

  诚信是社会信用的道德基础。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余玉花表示,社会信用与经济学领域的信用一样,其作用的正向发挥同样需要诚信给予道德支撑,因此诚信价值观的培育与社会信用推进应当同步进行。

  法治建设是保障

  以法治思维判断是非,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以法律手段保护诚信,才能促进弃恶扬善。加强社会信用环境中的法治建设,让法治成为社会信用建设的保障和重要推手成为与会学者的共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哲学系教授徐大建认为,良好的社会信用状态或普遍的社会信用是指人人都可以在交易中预期对方是值得信任的,不会因为欺骗和失信而侵犯自己的权益,从而愿意进行交易。因此,社会信用的建立关键在于不断地打击欺骗和失信,由此促使社会在产权保护上形成共识并自觉地践行。

  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认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要从体制、机制、组织、技术、法律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设计,而且需要政府、银行、中介组织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多管齐下。信用作为一种规则要求和制度安排,产生新的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这是交易安全的保证。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才能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琼认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要求我们不仅要加快信用立法,还要强化法律执行,要善用法治思维防范和化解各种信用缺失问题,综合治理信用缺失行为。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提升社会信用服务水平、加强征信数据质量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旨在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相互信任的信用环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黄韬提出,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使市场出现失信逐利行为,这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失信行为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与间隔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确定性与反复适用性恰好可以应对机会主义市场行为的特性。

  信用文化建设不容忽视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诚信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之一。如何在社会转型期形成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共建互济之路,从而构筑内在规约、精神引领与外在制约、行为合规相统一的社会诚信建设模式,成为与会学者热议的话题。

  洪玫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行为受到自律和他律两方面因素影响,其中自律源于经济利益权衡和道德观念,而他律源于制度和法律约束。信用建设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而这种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信用文化。

  信用是两个经济主体或多个经济主体之间,为了某种交易和经济生活的需要,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履约能力。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沈瑶认为,在整个信用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度实践,增进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才能塑造发达的信用文化。

  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钱海梅提出,社会诚信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社会治理问题。社会转型期诚信秩序的生成需要在制度和道德文化双重建设基础上,通过开发和创新社会治理工具,激发社会内生性秩序活力,从而引领社会道德规范,构建社会诚信秩序。

  此次研讨会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上海市信用研究会、上海市伦理学会、上海市法治研究会联合举办。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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