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均衡发展
2016年03月16日 08:0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3月16日第926期 作者:魏淑艳

  【核心提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能力政府、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需要国家领导者的政治勇气,各级政府管理者、全体国民的协力配合。政府管理者和广大公务员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自觉依法行政才是实现之策。

  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治理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治理既要与国际接轨,建立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又要保持中国政府的优势,建立一个既能治理民众,又能自我控制的能力政府。

  有效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政府

  能力政府,是指具有将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转化为现实能力的政府。能力政府的本质是政府管理涉及的各种能力要强有力。政府能力强弱关乎国家进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能力强的政府通常可以视同为有效政府,能力弱的政府通常视为无效政府或无能政府。强政府应该具备哪些能力?按照王绍光先生的观点,有效政府应该具有以下六项能力:对暴力的合法使用实施垄断,汲取资源,塑造民族统一性和动员群众,调控社会和经济,维持政府机构的内部凝聚力,重新分配资源。这六项能力是政府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能力。就此而论,当前的中国政府可谓能力政府。中国政府需要保持这种能力优势。但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在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城市化的环境下,中国政府面临着来自内外的多种刺激、压力、挑战和危机,政府仅仅拥有上述六种能力还不能有效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政府必须发展其核心能力。

  优质的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和治理能力是政府的核心能力,是当今时代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本质需求,是中国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的现实诉求。强大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是政府应对和解决国内外复杂问题不可或缺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这两种能力尤其重要。因为,信息技术进步给政府治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政府常常陷入公众诉求无限而政策制定与执行能力不足的困境,导致政策失败与政策执行的低效。治理能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增进公共利益的能力。治理能力强调在一种多元、民主、合作的公共行政中对社会进行治理,运用合法、透明、责任、法治、回应、有效的方式,强调运用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提高公共管理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创新能力是政府面对大数据时代新治理问题必须具有的适应能力,避免以老旧思维管理新问题。

  规范权力的法治政府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自古代希腊、罗马以来,法治一直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精华之一。在西方国家,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构成了法治理念的核心要点。郑成良先生指出,“法治原则作为一条基本的文化公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法治的本质在于政府守法,政府守法不仅可以防止权力的跋扈专断,而且能通过公开、稳定的规则为民众行为作出明确指引,进而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使民众能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安排和规划个人生活,因此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法治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政府治理的主要方式,也是评价政府治理良善的基本尺度。

  中国古代有着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历史,人治作为专制主义的伴生物,在中国历史发展中产生了明君情结。民众崇信明君贤相,将百姓福祉寄托于明君贤相,而皇权专制主义也使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人治方式意味着统治者决策完全凭借个人意志和偏好,其优点与缺点均很突出。如果是明君贤相,统治者素质高、能力强,决策效率就高,治理效能好。如果统治者素质低、能力差,或者意志与偏好出了问题,社会就将遭受巨大灾难。虽然中国历朝历代都制定了许多法律,但法律多是刑法,用来治理民众,而非规制统治者。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族振兴的中国梦进入了实现的关键期。当此之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念,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任务,同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要求。这意味着,中国政府治理现代化必须奉行法治原则。而法治原则意味着:第一,法律的至上性;第二,政府权力的相对性;第三,法律的明确性、普遍性与完善性;第四,司法的公正与独立性。要实现法治,根本之策在于:推进政治制度改革,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对国家的管理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修改和完善不当法律,真正实现依宪、依良法治理;政府公务员养成法治思维和形成法治方式。在公共行政中行政权力依法确定,权力依法行使,经过浸染提升,形成法治能力;推进司法公正,限制政治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一党执政、多党协商下的责任政府

  问责制是指特定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运用行政权力从事公共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它意味着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现代责任政府的理念是主权在民,根基在于权力民授,权力运行目的在于服务公民,权力运行要接受公民监督。当然,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责任政府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在英国,以首相为首的政府对议会负责;在美国,总统直接对公民负责。但总的来说,现代政府的责任是“一种实时性责任承担方式”,政府权力运行随时受到议会或选民监督,政府重大决策随时要面临议会表决或选民票决。

  我国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迥异,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要建立的责任政府肯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责任政府。因此,必须探寻一党执政、多党协商制度下,具有中国特色的责任政府制度。中国从2003年开始进入责任政府建设时代。责任政府建设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未按法定职责要求履职而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责任类型主要为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各级党委、上级政府、司法机关。在互联网时代,公民和媒体在责任监督方面的力度显著增强,对中国责任政府的建设发挥了促进作用。目前在责任追究方面已经开始向制度化、程序化发展。

  但是,中国责任政府建设始终未能解决政府对人大的集体政治责任、责任追究制度化问题,致使人大的权力监督弱化、政府官员唯上不唯下的问题难以解决。为此,第一,应通过推进改革理顺党政关系,解决党的意志和人大依法监督的关系。依据宪法落实人大的民主选举制度,改变选举的形式化问题,做实人大制度。第二,真正发挥人大的权力监督功能,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府领导群体追究集体政治责任,让政府逐渐承担起对人大的集体政治责任。第三,进一步推进政府内部责任制度建设,使对政府内部行政人员个人责任的追究程序化、制度化。第四,要依法管理新闻媒体,给新闻媒体监督政府的权力。第五,必须推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系统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均衡发展,不可偏废

  能力政府、法治与问责制三者的关系要均衡,三位一体,不可偏废。须知,中国是一个广土众民的国家,这种国家的政府治理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但另一方面,强有力的政府未必是治理现代化的政府。如果政府权力不受约束,必然损害人民的权益。因此,政府治理现代化要求能力政府必须受到约束,能够约束政府的就是法治与问责制。法治保证政府权力运行的合法性、规则的稳定性,防止政府行政权力无限扩张,侵害宪法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问责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官员追究责任,保证权为民所用,使政府官员真正为人民服务。总之,能力政府、法治与问责制三者必须均衡发展,唯有如此,国家才能持续繁荣进步,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能力政府、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并不容易,需要国家领导者的政治勇气,各级政府管理者、全体国民的协力配合。总之,全面深化改革,落实依法治国,建设责任政府,政府公务员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自觉依法行政才是实现之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中国政府治理模式改革研究”(15AGL01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系)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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