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京津冀协同和京津双城联动发展的讨论,过多地集中于首都功能疏解、央企外迁和项目的跨区域调整等经济资源的行政化调整,对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市场一体化的研究关注不多。京津冀一体化“醒得早、起得晚”的根源,在于受制于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市场化水平,尤其在市场一体化上,始终没能形成“经济区”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市场体系,导致结构锁定和利益固化。因此,将构建一体化的市场体系作为区域协同的优先考量,着力提高区域市场化程度和水平,利用好市场导向和利益调节机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关键。
地区行政分割引起市场分割
中国30多年来经济增长绩效和负面效应表明,改革时期以分权与市场化相结合为根本特征的体制架构,能够满足各级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量的要求,但却无法满足生产要素在更广范围自由流动与组合的开放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设想提出已经很多年了,但该地区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区。深层原因在于因转轨时期分权化体制衍生的行政分割基础,所形成的市场分割和利益分割,使具有相同资源禀赋、历史上具有密切联系的区域,一直难以形成一体化发展的格局。当前,影响京津冀区域市场一体化的因素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三省市行政壁垒以及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广泛参与,造成的市场行为扭曲。以行政分权和政府主导为基础的市场化改革,导致政府成为最大的经济资源控制者和投资者,行政机制成为最主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劳动力、土地、资本几大生产要素中,多数资源的配置主导权掌握在各级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成了政企不分的市场经济行为主体。
第二,因国家安全和自身僵化体制限制,造成的区域市场抑制。首都圈特殊的安全考虑以及京津冀区域传统上的强政府、弱市场态势,造成辖区内资本市场的活力与动力不足,影响实体经济中企业自主的资本需求;京津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影响区域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城市和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影响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及财富的增值;对一些创新领域而言,政府的过多参与反而削弱了企业主体的创新力和创造力。
第三,京津冀区域中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薄弱环节,造成区域市场主体和结构的缺陷。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对区域经济增长和地方财政收入具有很强的话语权。这不仅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挤出效应,也造成一些地方的产业结构大型化、重型化,服务性体系不健全,地区增加值和居民收入增加值不匹配。
区域价值链构架助力京津冀市场体系整合
京津冀产业发展需要考虑从融入全球和国家的价值链向构建区域价值链的转变,考虑外围市场的变化以及首都经济圈作为消费市场的潜力和前景,不能将重点放在生产能力和生产性产业的引进上,而是应注重如何在更大的区域范围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京津冀区域空间发展单元的精细化、网络化和集群化,要求其一体化发展更多地依赖城市之间的协调整合,以此获得大规模的效益溢出。这更需要加强区、市(地级市)、县的合作,以夯实省际合作的基础。
从长三角和珠三角发展的经验看,区域一体化程度高低,是企业基于产业价值链的空间分工合作促成的。产业内部的功能性分布,如总部、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等不同环节的嵌合,在空间上是由企业自身而不是政府来生成的。因此,实现区域市场一体化,需要着力推动区域市场主体发育,借助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国有经济比重和结构,借助政府职能精简放权和负面清单,改善对经济体系的干预,以民营经济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培育新增长点的抓手,围绕国有经济的龙头企业,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
京津冀市场体系各有侧重和特长。北京在金融、科技市场有规模和结构优势,天津在产业金融和融资租赁、科技需求等领域有特色,河北在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有潜力。因此,需要着眼于大市场、大流通,联合发展能体现世界中心城市功能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加快各专业市场体系的合作与整合,逐步建立一批现代化、规范化、与国际接轨的高端市场。三地应共同发展国家级产权交易市场,联合组建和培育区域性贸易集团,组建跨省市、跨行业的企业集团,联合筹建区域性发展银行和离岸金融市场。
打破地域分割、人员分类的传统管理体制,建立科研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等资源共享和技术资格共同认证制度,探索公务员交流和兼职制度,逐步推动社保信息共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转移和接续。推进金融市场技术性基础设施建设,深化金融市场的分工合作和一体化,合力打造京津冀“金融高速公路”。以研发中心、工作站、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载体,实现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利用产业园区共建的形式,完成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的转移与承接,以产业合作共建,带动区域间企业交流、要素流动、技术溢出、人才培养等,形成区域间产业发展的利益共享格局。
可借鉴粤港澳一体化推动的经验,加快京津冀区域经济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设置,逐步有序地将招商引资、行业调查、拟订行业发展规划、直接参与同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规章及文件的拟订、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权、行业服务标准、行规行约和行业技术标准制订等权力下放给协会,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等各种要素更自由地流动。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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