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有为政府”的建设路径
2020年12月16日 14:5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16日第2070期 作者:王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是党在新时代准确、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深刻体现,也表明了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制度优势和治理“势能”。在“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文化实力等都跃升至一个新台阶,这无疑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更是“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统一、相互协作的结果。在建党一百周年来临之际,我国将在党的领导下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政府的现代化将发挥重要作用,这就需要探索新时代“有为政府”的建设路径。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党的领导及党政协同,如何加强政府行政的职责化及提升政府的法治化水平等,是“有为政府”建设必然要关注的核心问题。

  党的领导:有为政府的建设基础

  党的领导是“有为政府”建设的核心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有为政府”作为新时代政府建设的主要目标,也必然要在党的领导下展开,并实现党政协同。党政协同,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合理的党政分工,形成治理合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有为政府”建设中党的领导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基于党对政府的传统领导方式及现代政府发展要求而定的,是党的政治功能与政府行政功能的有机统一。

  一是通过政治领导加强党政协同的有效性。在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党主要是进行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和全局统筹,因此党的很多决策和决定具有宏观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特征,并不能直接进行实践转化。要实现党的决策和决定的实践转化,就需要通过政府组织来具体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都是通过政府来具体执行的,因此政府实际是将党的国家治理意志行政化的载体。党政协同充分体现了党的政治功能和政府行政功能是“有为政府”建设及其有效性发挥的基础。

  二是通过思想领导提升党政协同的稳定性。党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领导理念融入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之中,使政府在执行党的决策和决定时,不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进而保证党的决策贯彻和政府行政有效的稳定性。

  三是通过组织领导保证党政协同的规范性。党的组织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必要条件,是党中央通过各级党组织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保障。通过党的组织领导,可以强化政府的政治能力、模范作用和工作热情,使政府充分发挥其行政功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为”特征。

  职责界定:有为政府的建设条件

  政府职责的明确界定是“有为政府”建设的前提条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这充分体现了政府职责在“有为政府”建设中的重要性。“有为政府”建设视阈下的政府职责界定主要从两个层面理解。

  一是要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责边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建立的,其本质属性、发展过程、运行方式等都与西方国家不同。所以,在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有为政府”职责边界时,就不能将西方认为的“有限政府”作为我国新时代“有为政府”职责界定的标准。“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职责界定应该以当前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为依据,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征来进行。新时代我国政府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有为政府”的职责边界应该以此五方面职能为依据进行设定。而市场的主要边界则设定在资源配置方面,并通过宏观与微观加以区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责边界,不仅对“有为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对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统一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在职责体系中的职责界定。我国的政府体系从纵向看呈现为“五级体系”,分别为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和基层政府。要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为政府”的顺利建设并保证其有效性,需要细化各级政府的职责,即界定不同层级政府的具体职责。如中央政府主要履行国家治理顶层设计和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职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央政府决策的执行;市级政府主要负责落实中央、省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所辖区域内各类资源,承担地区基本行政事务和公共事务等;县级政府和基层政府则主要负责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履行基础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地区交通、基层卫生等方面的职责。通过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职责边界与细化不同层级政府职责,可以有效明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并明晰各级政府的职责定位,使其“各司其责”,充分实现政府的“有为”和“不为”。

  法治政府:有为政府的建设保障

  法治政府是“有为政府”建设的坚实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提出建设“有为政府”的同时,明确要求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本质就是要依法行政,这也是“有为政府”能够顺利建设并充分发挥效能的核心要素。法治政府在新时代“有为政府”建设中的体现主要聚焦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个方面,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一,加强行政立法的规范性。不仅需要落实《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立法方面的作用,还要贯彻各类法律法规在行政中的效力。同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对“过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及时的撤销。实现行政立法的适时性,保证政府行政的“有为”性。

  第二,提升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首先要明确政府在国家组织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增强其统筹能力,拓宽信息渠道,兼顾多方利益诉求,提升行政决策的民主性与公共性。

  第三,彰显行政执法的文明性和公正性。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责任,加强综合执法,缩减执法层级。同时,严格按照各级政府的执法规章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化建设,细化行政执法流程和步骤,保证行政执法的平等性,推进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第四,推进行政监督的合理性。行政监督是政府内部的专门性监督,是政府“有为”的重要指标。一方面,要加强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的合理监督,上级行政组织及时纠正下级行政组织的不当行为,同时下级行政组织也可以通过法定渠道反映上级行政组织的履职情况。另一方面,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并将其与党内监督结合,增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增强政府“有为”效能的同时,保证其不偏离法治“轨道”。同时,加强外部监督,通过人大、政协、法院及网络媒体、人民群众等对行政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管。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校办)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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