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科技伦理的文理协同共治
2023年09月11日 09: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9月11日第2732期 作者:张卫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科技伦理治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人文学科和理工学科相脱节的现象。一方面,科技伦理研究的“学科”导向使一些研究成果停留在理论层面,不能很好地为科技人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指导。另一方面,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科技人员对切实有效的专业伦理资源指导存在需求。这种供需失衡的局面表明,当前科技伦理治理与“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因此有必要加强文理协同共治机制建设。

  深刻认识文理脱节问题

  造成科技伦理治理文理脱节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科学与人文“两种文化”对立的现象,在科技伦理治理领域依然存在。片面的“科学观”和狭隘的“人文观”,造成了科技发展与伦理治理的某种人为对立。同时,文理分科的教育体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对立。并且,当代知识生产的“学科”模式,导致科技伦理研究往往缺乏实践有效性。“学科”模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保护学术独立性、促进学术分工、提高知识生产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是造成知识生产与社会现实脱节的重要原因。在“学科”模式下,知识生产变成同行生产,成果标准由同行制定,学术研究蜕变为一种“内部性”活动。

  此外,科技伦理治理的“外在主义”(externalism)进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文学者与科技人员关系的紧张。一般而言,当一个事物从“上手”状态变为“在手”状态时,人们才会从实践中抽身,对该事物进行关注与研究。科技伦理研究也是如此。科技在伦理学中被关注与研究,最初是以负面形象出现的。所以,“外在主义”进路的特点是,关注科技带来的负面伦理后果,主张用伦理规范来规约科技的发展,目标是把科技这头“猛兽”关进伦理的“笼子”中。在该模式下,科技处于伦理的评判和监视之下,是被审查的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伦理对科技存在天然不信任的刻板印象,容易导致科技人员对科技伦理的反感甚至抵制,甚至造成科技人员与人文学者关系的紧张。

  全面构建文理协同共治机制

  为应对上述问题,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打破“两种文化”的隔阂,改变科技伦理研究的“学科”导向,并以“内在主义”(internalism)进路补充“外在主义”进路,从而建立和实现科技伦理治理的“文理协同共治”机制。具体而言,科技伦理治理的文理协同共治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科技人员的伦理意识养成机制、人文学者的参与介入机制、科技人员与人文学者的合作对话机制。

  其一,科技人员的伦理意识养成机制。该机制有助于化解科技伦理治理中“两种文化”的冲突,尤其是使科技人员改变对人文学科的刻板印象,提高对人文学科的价值认同。为应对当前科技伦理治理中“两种文化”对立及其带来的一些科技领域的问题,需要加强科技人员的伦理意识教育与养成。面对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增强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意识。科技伦理教育是沟通“两种文化”的桥梁。在一些发达国家,科技伦理教育已成为理工科学生的必修课,是否开设科技伦理课程已成为各类工程专业教育认证中的一项重要指标。

  随着我国科技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理工科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急剧增长,科技伦理教育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近年来,科技伦理教育的重要性逐渐受到重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重视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为落实上述精神,教育部启动了“高校科技伦理教育专项工作”。随着该专项工作的实施,我国正在形成全面加强科技伦理教育的新格局。

  其二,人文学者的参与介入机制。该机制有助于打破当前学术研究的“学科”藩篱,实现不同学科的“跨学科”合作,从而提高科技伦理治理的实践有效性。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学科”这种知识生产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时代要求,现代知识生产已成为“学科的俘虏”:学术标准由学术共同体内部制定,研究成果发表在同行评议的专业期刊上,表述语言是同行才能看懂的专业术语,结果是学科壁垒越筑越高,学科越来越走向封闭并与现实脱节。然而,现实问题并没有因为“学科”而消失,反而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交叉性、复杂性、跨学科的特点。为此,当代学界开始反思和加强学术研究的社会相关性,提出“跨学科”研究模式。

  对于科技伦理研究而言,“跨学科”模式对科技伦理研究者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第一,要走出书斋,深入到真实的科技伦理治理活动中,成为科技活动的内部观察者甚至参与者,与其他科技人员通力合作,致力于解决真实世界的问题。第二,要对实际情况给予具体的回应,而不是用抽象的理论来回应,同时要把时效性、利益与资源等限制考虑进来。第三,可以将学术论文以外的其他形式(如技术产品、政策咨询、改革实践等)也算作研究成果。第四,可以从合作者的视角来评估学术研究的成效。总之,“跨学科”模式改变了科技伦理的研究方式(注重团队协作而非单兵作战)、面向对象(更多面向专业之外的其他团体)、研究路径(始于问题而非理论)、评价标准(更加注重时效性)、研究目的(注重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单纯构建理论)、成果形式(可以是出版物之外的其他形式)。

  其三,科技人员与人文学者的合作对话机制。该机制有助于改变科技发展与伦理治理相对立的错误认识,缓和科技人员与人文学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科技发展与伦理治理的有机统一。对此,需要加强“内在主义”进路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作用。“内在主义”进路不同于“外在主义”进路的地方在于,它把伦理与科技的关系从“对立”转换为“合作”,把伦理的职责从外在的“监督”转变为内在的“介入”。在这种模式下,科技人员和人文学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伦理不再是外在于科技的监督者,而是内在于科技的合作者。在这种视角转换下,科技人员与人文学者的紧张关系可以得到一定缓和。实际上,科技发展与伦理治理并非天然对立,二者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人类发明创造科技的本意是为了克服自身的各种缺陷,满足生存需求,从自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本质上讲,这可以说是一种“人本主义”。

  此外,许多伦理难题在某一历史阶段之所以不能化解,根本原因是受限于科技发展水平。当科技进步到一定阶段时,某些伦理难题反而会迎刃而解。所以,科技在带来伦理问题的同时,也能够解决伦理问题。因此,科技伦理治理不能只看到科技发展与伦理治理相对立的一面,还应看到科技发展与伦理治理相统一的一面。

  按照“内在主义”进路的要求,人文学者需要转换自己的角色和定位,避免站在科技之外先入为主地对科技进行道德审判,而应首先进入科技活动内部,深入了解科技的原理,感同身受地体会其面临的伦理难题,为积极解决问题出谋划策——其目标不是为了限制科技发展,而是让科技更好地发展。与此同时,科技人员也应摒除自身学科的优越感,改变对人文学科的某种偏见,剔除把伦理审查视为负担的错误认识,改变以消极态度回避或应付伦理审查的心态,积极面对和正视科技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与人文学者一道为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共同努力,实现科技发展与伦理治理的良性互动。当然,加强“内在主义”进路不是取代“外在主义”进路,也不是让伦理治理向科技发展无原则妥协,而是与“外在主义”进路形成一种互补。对于一些可能产生重大社会风险的技术,仍然需要用伦理来规约甚至暂停其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文化强国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研究”(21&ZD05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大连理工大学“科技伦理学科加强平台”执行负责人、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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