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性问题”(the non-identity problem)最先由英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帕菲特(Derek Parfit)在著作《理与人》中提出,这一问题对人类应为未来后代人的利益着想的主张构成一个挑战。在帕菲特看来,未来后代人具有非同一性,即使当代人使未来世界变得更坏,当代人也没有使未来任何人的生活变得更坏。在生态伦理视域中,“非同一性问题”也被称为“受益人失踪问题”。然而,生态保护行动、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公众普遍能对此达成共识。尤其是近年来,全球极端气候现象频发,欧洲面临严重干旱,亚洲、北美、非洲多地遭遇高温热浪,南半球则出现了罕见低温,生态危机、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密切关注的时代问题。这些生态问题警示人类应与自然和谐共生,并且在利用自然、开发自然的过程中要做到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造成伤害。
“非同一性问题”的生态阐释
帕菲特通过设想一个具体事例来阐释“非同一性问题”。假设一位年轻的女性想要生育一个孩子,但是现在她的各方面条件都不太完善,如果她选择现在就生下孩子,那么她能提供给这个孩子的将是一个糟糕的人生起点。如果这位女性选择等待数年后再生育孩子,那么她就会有一个“不同的”孩子,并给这个孩子一个更好的人生起点。不同的选择会导致未来有不同的后代产生,这就是未来后代人“非同一性问题”的简单版本。
依此思考逻辑,在生态伦理视域中,我们可以设想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代人选择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具体的个人X会与Y相识生活,产生特定的后代A。第二种情况是当代人选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行为,当代人的生活方式、相处方式等都会发生变化,具体的个人X不再与Y相识生活,而是与Z相识生活,产生特定的后代B。在帕菲特看来,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环境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当代人而言是两个选择。在第一种情况中,当代人选择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但是对后代A而言,并没有使其利益受伤害。后代A虽然未来是在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条件下生活,但他在恶劣条件下生活也比他根本就不存在好。如果当代人选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行为,即在第二种情况中,那么未来产生的后代就不会是后代A而是后代B,“受益人”——后代A就“失踪”了。在不同生产发展模式的假设下,未来的后代会是完全不同的群体。所以,按照这一推论逻辑,即使当代人选择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但是最终对特定的后代人来说并没有变得更糟糕,他们不应当指责当代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因为他们至少能够出现在这个世界上,他们的存在本身就具有价值和意义。否则,就会有“不同的”未来后代人来代替他们。甚至可以说,当代人选择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环境的发展模式不仅没有伤害到未来后代人,反而是做了对他们有利的事。无论当代人选择何种发展模式,对于特定的后代人而言都无可厚非。
对“非同一性问题”的回应
“非同一性问题”与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共识产生冲突,尤其是对人类应为未来后代人的利益着想这一主张构成挑战,不少学者对此做出回应,为生态伦理与代际伦理的共识进行辩护。
一方面,人类行为导致的伤害性后果或许能被补偿,但是,伤害就是伤害,伤害本身并不会消失。美国学者诺尔特(John Nolt)认为,即使人们能够认同帕菲特所谓不同的情况必定会产生不同的后代这一理想状态,但是帕菲特对于人类行为后果的理解显然过于简单。诺尔特指出,一个特定行为的后果是可以被分开考虑的。他举例道,一个人不小心撞伤了你的手臂,之后赔偿你一百万美元,那么对于你而言,其实并没有比你的手臂未受伤时更糟糕。然而,即使收到高额赔偿后的你的生活状态没有比手臂没受伤时更糟糕,但这并不意味着撞伤你的手臂对你而言不是一种伤害。撞伤你的手臂对于你而言显然是一种伤害,虽然高额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对你的伤害,但这是另外一回事,对你的伤害并没有因此消失。回到生态伦理视域中的两种情况也是同样,当代人选择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环境,可以让后代A出生。对于后代A而言,相比他在第二种情况中不可能出生,他在第一种情况中能够出生、成长、生活,虽然他需要生活在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条件下,但是他能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像是一种高额赔偿,他甚至是有所“受益”的。然而,让后代A出生与让后代A在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条件下生活应被分开考量,让后代A在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的条件下生活对后代A来说本质上就是一种伤害。
另一方面,还有学者提出应区分个体与集体“非同一性问题”的差异性。个体层面的“非同一性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如一位女性选择在不同时间生育确实会诞生不同的孩子,孩子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环境,即使是糟糕的出生环境,但之后的成长生活更在于其自身的主观努力,而孩子能够拥有生命则得益于这位女性当时的选择。所以,女性无论何时做出的生育选择对于特定的孩子而言都无可厚非。但是,集体层面的“非同一性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一对夫妇因破坏环境等行为相识诞生了一个孩子,这个特定的孩子对于自己父母的行为或许无可抱怨,但是破坏环境等行为后果影响的绝不只是自己一个孩子,其他人的孩子也会因此遭受到伤害。所以,即使我们不否认“非同一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它只能限定在个体的层面上,不能扩展到集体层面。生态伦理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每一个体对未来后代人集体生存环境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因此,在生态伦理视域中,“非同一性问题”并不能否认当代人破坏环境等行为对未来后代人造成的伤害,也不能对人类应为未来后代人的利益着想这一主张构成根本性挑战。
综上所述,人类行为既追求满足当代人的利益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未来后代人的利益需要,这样一种主张理应被认同。我们对未来后代人的理解应当采取一种历史的、具体的、联系的观点,注重代际之间的连续与重叠,而不是孤立、静止地看待代际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合理、直观地领悟当代人对未来后代人的责任与义务。生态伦理学家帕斯莫尔(John Passmore)就提出,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归根结底就是人对自身以及人对未来后代人的责任。不过,关键问题还在于,当代人对于未来后代人究竟具有何种责任与义务,如帕斯莫尔进一步追问,“在道德哲学领域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我们对后代有义务,那么这是怎样的义务?”当然,这是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因为这一问题与“非同一性问题”不同,它本身已经承认了当代人对未来后代人具有一定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系2021年度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Y20214632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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