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与政治生活
2021年09月14日 09: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14日第2251期 作者:刘松青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认为,人不仅关心个体的自由和命运,更注重城邦或共同体的命运与正义,人不可能脱离城邦而存在,也不可能独立于政治生活之外;并且,人只有在政治生活中才能够最充分地发挥出他的本性,因而,“政治生活是人类最有可能过上的幸福生活”。换句话说,幸福生活就是政治生活,就是每个人都能够充分行使个人的政治权利,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分享共同取得的成果,在实现城邦或国家繁荣的同时,实现个体的至善与自由。

  哈贝马斯指出,人是一种政治动物,意味着人存在于公共空间之中,人只有在公共空间之中才有可能逐渐成为人之所是。在哈贝马斯看来,政治生活以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为基础,而公共领域实际上就是公共舆论,是广大人民群众可以进行理性对话和交往的领域。公共领域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彼时人们在广场上就各种事务展开平等和理性的对话。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兴起,公共领域成了沟通国家与社会的桥梁,而其中的文学公共领域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培养了公众的阅读意识、对话意识和批判意识,还形成了一个有教养的中间阶层,繁荣了知识与文化。在文学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对话意识逐渐在政治领域发挥作用,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共识奠定了初步基础,平等对话与理性共识逐渐成为政治公共领域的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通过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中介,公共领域走向前所未有的开放,同时又不断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公共领域深陷大众传媒和各种意见的旋涡,不仅使对话变得十分困难,也使共识几乎成为一种幻象。

  实际上,这里涉及一个根本性问题,即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不仅在法律允许和规定的范围内参与政治生活,履行公民职责和义务,还在各种程度上,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社会治理。从形式上来看,我们早已不再依赖广场对话,也不再以文学公共领域作为政治生活的主要媒介。依托技术的发展,我们通过网络空间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在手机、电脑等各种终端逐步普及的情况下,不仅知识分子、社会精英可以在各种平台就特定话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普通的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也可以积极参与到网络公共空间之中,他们不仅有权利、有能力参与政治生活,也有资格就公共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而且,相较于以前,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容易传播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很容易受到别人观点的影响。在网络技术主导的公共空间之中,没有什么是密不透风的,也没有什么是坚不可摧的。随着政治生活形式的多样化,政治生活的基础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传统政治生活中,能够参与政治生活的人基本都是圣贤君子、能人志士,政治生活以美德为基础,以共同体的善为目标。而随着政治生活的多样化、大众化,以及参与的普遍性、即时性和随意性,政治生活的目标向着有序、和谐、稳定的需求转变。

  正是由于现代人参与政治生活呈现出新的特征,规范性原则就显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我们在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基本的法律和制度规章,不违法越界,还要遵守应有的规范,不粗暴蛮横,不偏执分裂,保持基本的理性和公民素养。概言之,在政治生活中,规范性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范性是一种范导性原则,它对应的是自发性。在真正的现代民主国家即社会主义国家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参与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参与党内外各种政治活动,这样的政治生活不仅体现在传统的、正式的政治框架之内,也体现在非正式的、匿名的交往活动之中,变成了一种没有主体的交往活动。在这种交往活动之中,公共领域中的权力不再集中于某个群体或集体,也不再基于某个政治官员或人民代表的在场性,而是基于理性的对话、论辩和商讨形成的舆论性共识。在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之中,如果没有规范性而完全依靠社会的自发性,那么很有可能走向社会的撕裂与冲突。我们必须将规范性导入社会交往和公共舆论形成的过程中,将公共领域的交往和舆论置于理性与规则的约束之下、民主程序的承诺之内,为公共领域的共识奠定条件。

  其次,规范性既是参与政治生活、讨论和商议公共事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生活的目标。在政治世界之中,我们不仅关心 “什么是美好的、理想的生活形态”“什么是好的政治”“什么是好的政治生活”“什么是正义”这样的理论或哲学问题,也关心腐败、环境污染、住房、教育公平、公共卫生、养老、隐私等社会现实问题。在公共空间中参与回答或解决这些理论与现实问题时,我们不能仅凭诗意的想象、文学的修辞、理想的冲动以及激情的澎湃,也不能全凭某些社会公知的一面之词。公共空间既不应成为某些群体为了提升自身影响力而相互倾轧的混乱无序场所,也绝非可以为所欲为、恶意滋事的法外之地。相反,公共领域与公共空间应该是一种理性交往的空间,是一种合作、共享与互惠的空间,而政治生活也应该以平等互敬、和谐有序、共识共荣为目标。

  最后,规范性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由于政治世界与生活世界之边界的泛化,我们每个人都受政治的主导,同时又期待主导政治;在现实的意义上追寻个体的独立,同时也希求在各种事务中当家作主、自我决断。基于这样的一种双重身份,我们依照法律行事,也依照个体的经验、价值与利益进行决策和选择,我们游离于现实与理想之间,参与到公共舆论的形成之中,既充当公共空间法令的制定者和裁判者,也充当各种事实、真相和理念的捍卫者或批判者。在这样一种价值、信仰与理念多元甚至相互冲突的公共空间之中,每一个公民的意志和观点如何得到充分展示,每一个个体的价值和利益如何得到平衡,每个人的权利如何得到维护,公共理性如何走向成熟,公民素养如何培养,公共性的共识或公共舆论如何达成,都需要一个规范协商的过程和机制。

  总之,在政治生活之中,我们不仅要有参与意识、底线思维、界限思维,更要有规范性思维。正如汉娜·皮特金指出的那样,通过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人们不仅能够真切了解公民身份的含义,也能够修正对个体私利和公共利益的理解。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之所以是政治动物,因为人是规范性动物。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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