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此在”的沉沦
2020年09月08日 09:3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9月8日第2006期 作者:陈艳风

  海德格尔拒斥传统存在论对“存在的遗忘”,从“此在”着手来探析和领悟“存在”的意义。他的存在哲学为人定义了两种状态,一种是“本真状态”的本己的自我,一种是“沉沦状态”的大众化的自我。在世俗生活中,个人在与他者交往时总是不可避免地消解了自我。“不论是与他人合谋还是为敌,个人不得不牵制于他人,个人成了依他人意志举手投足的木偶,本己的自我抽身而去,被一个异己的他者占据。”作为一种寓于特定语境之中的主体,“此在”的本质被繁复的现实所遮蔽,彻底沦为一种“消解本质的存在”。在“沉沦”的泥潭里,个人逐渐丧失本真的个性,堕落为彼此雷同的中性的“物”,或一般意义上的“人”,彻底地“不再是其所是”。在海德格尔看来,当个人汲汲于与“常人”或一般人交往时,他就会迷失自我,深陷于一种“沉沦状态”而不可自拔。

  海德格尔所谓的“沉沦状态”即此在在世的日常状态,是指一个人丧失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把本真的个性化的自我归入群体中,惯于用庸常的大众化思维来思考问题的状态。“这个名称(按:指‘沉沦’)并不意味着任何消极或否定的评价,而是意味着:此在首先与经常寓于它所日夜操劳的‘世界’。”在“沉沦状态”里,此在本真生存的可能性被好奇、两可和闲言无情遮蔽,无所不在的常人解除了个人理应担负的坚守和抉择,为个人打理好一切,此在的在世之在瞬间失去了根基。在“沉沦”的旋涡里,个人没有自己的语言,沦为日常世界的公共舆论的传声筒。在旺盛的欲望和好奇心之下,人们乐此不疲地追逐物质利益,个人的本质和责任被彻底遗忘和悬搁。“好奇四处喷张却一无所在,无一处真在。这种在世样态昭示出此在的一种全新的存在方式,此在在这种方式中持续地被连根拔起。”人们没有恒定的目标,无法自由地创造自己的命运,只能停留于生活的表面,不能达至本己的存在。

  在“沉沦状态”之下,人被周围的世界同化,那个叫“自我”的形象渐趋模糊不明甚或消泯无迹。“‘沉沦’是在世生存表现出来的方式,是人类的本性所致,是整个人类都无法避免的‘原罪’。”在海德格尔那里,“沉沦”昭示着此在本身的本质性结构,“沉沦”的本质是对个体责任与自由的遗忘和逃避。按照学者夏基松的理解,海德格尔意义上的“沉沦状态”并非道德伦理意义上的堕落,而实际上是现实社会状态的一个普遍缩影,是对西方社会那种物质生活富足、精神生活空虚状况的描绘。

  面对此在的沉沦,海德格尔提出通过“畏”(Angst)来摆脱此在的庸常化,使此在的本质更澄明地显现。“此在的存在结构就是畏。”在海德格尔那里,“畏”不是“怕”,而是一种莫可名状的心理直感或本能,人的畏惧并没有具体所指。“畏不知其所畏者为何,但这绝非意味着‘无’。”此在畏的是“存在自身”,“向死而存在就是畏”。存在朝着一个不确定的确定——死亡而一刻不停地忘我狂奔,死是必然的未来的一种方式,此在自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把这个方式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使命接了过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海德格尔说,“畏”要比单纯的“怕”更为可怕,它渗透于个人的心灵深处而永远不可能自解。“畏把此在抛回到此在之所为之畏处去,也即抛回到此在本真的在世那儿去。”畏助力此在摆脱僵化的“中性人”命运,使其个性化为最本己的存在,本真的此在就是一种个别化的可能之在。这个最本己的存在能更清晰而深刻地领悟自身,进而从本质上把自身锲而不舍地筹划为更加丰富的可能性。

  在海德格尔看来,人们终日沉沦于俗世生活,不能真正地凝视并领会内在的此在,此在处处都在,却无一处真在。只有在遭遇死亡的畏惧时,人才能真正领会到这个此在,才能真正经验到此在的畏的本质。“任凭谁也无法从他人那里夺走专属于他的死。”海德格尔生存论上的“向死存在”指向终结存在,不同于现成事物的完结。死是最彻底的孤独,是谁都无法替代的“自己的死”。“死亡是此在本身向来必须承担下来的不可推卸的存在可能性。”死亡是此在最极端的可能性,亦是超越沉沦的契机和开始。在这种可能性面前,“此在之中对其他此在的所有可能性皆被解除”,此在把自己从他在千丝万缕的牵扯中分离出来,从而能腾出身来更理性和诚实地直面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唯有死亡才能最终排除任何偶然或暂时的选择;只有自在地去死,才能赋予存在以至高无上的价值和目标。”

  借由此在的实质的畏,个体得以摆脱沉沦状态,能够更强烈而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个体性,进而返归到本己的存在,挽回人之为人的价值与意义。个人要彻底摆脱沉沦状态,归根结底取决于个人自我的理性决断。在海德格尔那里,“畏”既是人的本真的存在状态,亦是此在能够成功走出沉沦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我们在沉沦中召唤良知并寻求解脱和超越。作为一种超越性的存在,此在持续地“跃出自身”,一刻不停地遭遇着“将在”的可能性的取舍与决断。而“将在”最迫切的使命就在于,把本己的存在从俗世的沉沦和遗忘中唤醒,使此在重新担负起生存在世的责任。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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