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道群己观
2019年11月26日 09: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6日第1823期 作者:王敏光

  如何适度处理群己关系问题,在先秦时期就已较为突出。先秦时期的群己观念是反自私、反伪善、反世俗意义上的理论学说,是一种具有强烈批判倾向的人生哲学理论。在先秦时期,先哲们所探究的群己观是基于“天人关系”而论,他们所关怀的对象主要是人,追求的是人学与价值视域中个体通过努力而达至的真、善、美境界。先秦诸贤对人的阐释既有个体的一端,又有群体的一面,是群体与个体的辩证统一。

  群体至上:先秦儒家群己观的底色

  在儒家哲学思想的源发处,群体是其理论的根本着眼点。无论在应然或是在实然层面,他们都把群体利益与价值始终摆放在首要位置,他们视个体是群体中的个体,认为离开群体无法言及个体,如孔子所言“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

  孔子通过仁与礼将人首先定位在群体之中,“仁者,爱人”“礼者,尊卑之差,上下之制也”“克己复礼为仁”。在孔子思想中,礼主要承担修持人之外在社会性内容的功能,而仁则着重于人内在修养的提升。在仁与礼的二元规范域中,前者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所谓“人而不仁,如礼何?”孔子认为,仁是个体安身立命的法度与准则,它内在于人本性之内,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人者仁也”。但是,仁不只表达了个体的品质,它还具有超出个体的规范性内涵,要求个体在生活实践中身体力行之,“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于天下为仁矣”。例如,当樊迟问仁时,孔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此即仁在日常起居中的展现。因此,对推动社会进步的人,孔子给予了盛赞,当子贡问为大众谋福利是否是仁时,孔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病诸!”

  在群己关系问题上,一般认为,孟子更注重强调个体价值,他说,“人人有贵于己者,弗思耳”,人人都有其内在价值,只不过人们往往对此没有自觉意识。孟子是通过预设个体在道德心性上的自足,来挺立个体价值的。他认为,虽然从社会关系上讲,人与人之间存在上下、尊卑之分,但是从道德上看,每个人都能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道德上的完善,在这方面并无尊卑之分。孟子曰:“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在这里,孟子通过区分位与德、势与道,进一步肯定了个体的独立性。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孟子虽然“贵己”,但他的“自我”(己)概念,并没有封闭在内在心性之中,而是具有指向他人的开放性质,自我道德的完善没有被孟子指认为最终目的。对孟子而言,“正己而物正者也”。在此,正己(自我道德的完善)作为人之行为的出发点,目的是为了正物。换言之,自我价值的实现,乃是以群体的完善为目标。可见,孟子与孔子一脉相承,将群体提到了显著地位。

  荀子在继承孔孟思想基础上,对“群”作了更为具体的论述。与孔、孟二人由个体而群体的致思路径不同,荀子首先就把“群”确立为个体存在的基本条件,他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由此获得了超乎特定个体的普遍意义。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在他看来,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群体生活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既然“群”事关个体的生存,那么维持群体秩序的和谐就至关重要。荀子认为,“群而无分则争”,而“义以分”则能和。由此,他把义礼作为维护群体秩序和利益的重要手段。“礼”的维稳制乱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礼可以“养人之欲”,即使人的欲望在一定界限内得到满足,实现消除群内纷争的治群目标;其二,礼义分别即可以构建群体的人伦差序格局,使各类人伦角色履行其责任。可见,在荀子那里,群体的原则仍然占着主导地位,群与己的统一,乃是以群体原则为基础。

  个体优先:先秦道家群己观的特征

  先秦道家认为,过多的礼义法度对人的自然本性来说是一种无情伤害,会把人的本朴之性抹杀殆尽。因此,他们把个体摆放在群己关系中的突出地位,主张应当不断祛除掉强加于人身上的枷锁,使得个体能够悠然生存于世。以先秦道家思想审视来看,个体均能自在生存,群体社会的和谐秩序能够在个体自然无为的生存方式基础上自然生成,故先秦道家主张应以关怀个体为主导,他们认为个体在先,群体在后。

  关于如何定位群己关系,老子开出了与儒家不同的向度。他认为,个体生存真正得以保障,是个体间融洽的前提与基础,依此群体社会生活才有和谐的可能。《老子》关于群体社会着墨不多,只留下一个小国寡民的美好设想,从中可具体窥见老子的群己观念。《老子》第八十一章曰:“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历代对“小国寡民”诠释众多。苏辙认为老子身处衰周,目睹弊病,欲以无为救治万民于水火,故提出“小国寡民”作为治世理想。换句话说,老子通过小国寡民向世人展示了其对理想社会的构想,表达了个体对自然无为生存方式的追求和向往,同时也展现了他对个体间交往的设想。老子从哲理层面首倡对个体生命的高扬,认为以个体生命平等、自由为根基的社会,自然而然充满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在他看来,群体的生存状态不需过多人为因素,原因在于个体生命是群体和谐的根底。

  庄子认为:“特犯人之形而犹喜之。若人之形者,万化而未始有极也,其为乐可胜计邪!故圣人将游于物之所不得遯而皆存。善妖善老,善始善终,人犹效之,又况万物之所系,而一化之所待乎!”人既然是自然生成的存在,本应当合乎自然之性,与大道为一,但人作为有精神创造性的存在,实际生活在异化的人文秩序中,远离了本性,偏离了大道,这不仅伤害了自我,而且伤害了万物。那么,个体如何才能适意生活在群体社会中呢?庄子认为,只有首先保养好自我的身心,才有可能进一步“安时而处顺”。在他看来,在生命过程中,个体道德的生成本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当世统治者把道德视为谋取个人私利之工具,把一己之利强加在其他个体之上时,就会导致个体失去自我,致使社会出现混乱。面对这种情形,庄子力图使个体皆能“守其宗者”,面对名利不为所动,身处惨烈现实而能坦然视之。虽然庄子没有孔子“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刚劲与豪迈,却有着“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的冷静与安适。

  先秦道家思想对个体至上原则的肯定与彰显,对传统儒家奉行的群体原则无疑是一个有力制衡。正是先秦道家思想的时时牵制与批判,中国古代生活实践中,个体与群体间才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先秦时期贤哲们对群己关系的辩证论述,对于我们在新时代下构建和谐群己观有着莫大的启示。我们不能抽象地理解个体和群体,而要注意考察群己之间复杂的动态关系,时时对群己作具体历史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论证群己之间达到一致与统一的内在根据、历史条件、有效范围和合理形式。没有动态群己观为根据的辩证分析,对于群己关系问题,就难以在新时代下产生应有的突破和共识。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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