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历史而言,几乎在每一个时代,人们都在感叹人心不古、道德沦丧,并将这一状况归咎于种种不同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面对种种恶性事件,人们在谴责具体作恶者的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抱以担忧。在担忧之余,人们不禁会问:人为什么会做出伤天害理的事?对于这一问题,有种种不同的回答,其中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这是因为没有宗教信仰的缘故。照此思路,要改善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鼓励乃至动员更多的人加入某一宗教,似乎就将是一条必经之路。对此,许多学者包括伦理学家明确表示反对。例如,我国学者程炼在《伦理学导论》一书中认为:“从社会和文化的角度看,不信神的人们跟信徒们相比,并不缺少道德感,在道德实践上并不逊一筹,缺少宗教信仰的人并不必然缺少道德信念,因此,道德跟宗教信仰没有直接的关系。”
对于上述问题的不同看法,迫使人们不得不思考道德与宗教二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此,康德的意见可以归结为如下两点:道德是自足的,它不需要以宗教为基础;宗教的根本在于道德。就道德与宗教的关系而言,人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是,如果上帝不存在,那么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在这样一种理解中,上帝给人的行为提供了终极价值尺度;或者换一种表述,即认为道德的基础是宗教。康德不同意这一理解,他在《纯粹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一书的第一版序言中认为,就道德自身而言,它并不需要宗教,“借助于纯粹的实践理性,道德是自给自足的”。也就是说,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由纯粹的实践理性而不是由某个外在的对象如上帝来规定的。
关于上述第二点,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一书中写道:“一切宗教的根本毕竟是很快就自动使每个人明白的道德。”这即是说,宗教的本质是道德。对于这一主张,康德主要从如下几点出发做了论证:(1)上帝;(2)《圣经》;(3)教会;(4)教徒。
人们经常说上帝是最高的善,但对于这一说法,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是上帝规定了最高的善,还是上帝合乎最高的善之规定?也就是说,在上帝和最高的善之间,存在一个逻辑上何者优先的问题。在正统的理解中,最高的善是由上帝规定的,这几乎是没有疑问的。但在康德那里,他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康德写道:“关于作为最高的善的上帝,我们从哪里得到他的概念呢?惟有从理性先天地关于道德的完善性所制订的、且与一个自由的意志不可分割地联结在一起的那个理念中。”简而言之,作为最高的善的上帝的概念,只能出自理性先天规定的理念中。在这样的理解中,实践理性所规定的最高的善,在逻辑上就优先于上帝的概念。
康德指出,在关于上帝概念的理解中,只有纯粹道德的宗教才是真正的宗教。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一书中,康德写道:“一种仅仅按照纯粹道德的法则来规定的上帝的意志的概念,使我们如同只能设想一个神一样,也只能设想一种宗教,这种宗教就是纯粹道德的。”在这里,康德的意思很清楚,正如真正的神是唯一的一样,真正的宗教也只有一种,即纯粹道德的宗教;在纯粹道德的宗教中,上帝的概念是由纯粹道德的法则来规定的。真正的宗教是纯粹道德的宗教,而纯粹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由理性规定的。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的宗教是在理性的限度之内的。也就是说,是我们的理智可以理解的。与此相反,一种狂热的宗教妄想因其完全悖理,就只能是一种伪宗教。康德就此写道:“狂热的宗教妄想是理性在道德上的死亡,而没有理性就根本不可能有宗教。”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康德对以宗教为名而引发的狂热与妄想持一种尖锐批评态度。
对于基督教徒而言,《圣经》是上帝的话语,是一切真理的源泉;《圣经》所记载的内容,经恰当的解释之后,成为信徒的行为准则。在这样一种正统的理解中,是《圣经》规定了道德的法则而不是相反。对于这一正统的理解,康德提出了不同意见,他明确指出:“《圣经》故事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被讲授和解释为以道德的东西为目的的。”也就是说,在康德看来,《圣经》故事的价值在于,它为我们的道德教育提供了素材;但道德法则有其自身独立的来源,而并不是如正统的理解所认为的那样源于《圣经》。
在宗教改革之前,教会系统对《圣经》提供了标准的解释,而自宗教改革之后,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变。新教徒自己阅读《圣经》,努力寻求一贯的理解,在这一过程中,教会的权威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了。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取消了对《圣经》提供权威解释这一重要功能之后,教会信仰还剩下什么?康德认为,教会信仰的核心是纯粹的道德信仰,他就此写道:“而惟有纯粹的道德信仰,才在每一种教会信仰之中构成了在它里面是真正的宗教的东西。”在这里,康德再一次表明,道德构成了宗教的本质。
宗教的根本在于道德,那么对教徒而言,这是否意味着做一个道德的人只需遵从神职人员的教导,而无须自己费力去判定是非善恶?对于这一问题,康德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他在《实用人类学》一书中写道:“认为所谓宗教事务上的平信徒,由于必须把宗教当作道德来尊崇,就不应当使用自己的理性,而是应当追随被任命的神职人员,因而追随外来的理性,这一点是不公正的要求,因为在道德事务上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止负责,而神职人员是不会冒自己的危险来为此作出说明的,或者每一个人也只能为自己的行止负责。”康德这里的表述清楚地展现了他一贯的启蒙思想:(1)理性是评判宗教或道德事务的唯一标准;(2)任何一个人(即便是宗教事务上的平信徒),都不应放弃使用自己的理性而仅仅听信于权威(比如神职人员);(3)每一个人都应该勇敢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并为自己的道德行为担负起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