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2019年08月06日 09: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6日总第1750期 作者:马丽娜

  自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对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不同理解,我国学术界的争论就一直没停止过。这场争论甚至被学界称为“第三次鸦片战争”和“南北战争”。缘何被称为“南北战争”,主要原因在于参与争鸣的一方是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的张继安和吕大吉为代表的北方学者,另一方以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和金陵协和神学院的南方学者如罗竹风、尹大贻和丁光训等为代表。前者以《世界宗教研究》为主要阵地,后者以《宗教》和《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等为主要阵地。此次学术争鸣的导火索可追溯至1979年2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首次宗教学研究规划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时任全国宗教学科规划小组副组长的罗竹风和时任中华圣公会主教的郑建业深感当时我国宗教学研究领域存在着普遍的本本主义与教条主义现象。因此,1980年4月,郑建业在《宗教》杂志上率先发表《从宗教与鸦片谈起》一文,拉开了长达30余年的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学术争鸣的序幕。

  在《从宗教与鸦片谈起》发表后,上海学界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马克思的著名命题展开了持续且热烈的讨论。针对南方学术界有关“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学术论辩,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原理研究室副主任的张继安在《世界宗教研究》1981年第2期上发表《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论断的初步理解》一文予以回应。随后,在《世界宗教研究》1981年第3期上,吕大吉发表《正确认识宗教问题的科学指南:重读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予以回应。此后数年,包括赵朴初、方立天、赵敦华、李申、段德智、罗伟虹、李向平、陈荣富等在内的一大批学者纷纷加入这一论辩。

  关于此次学术争鸣双方的论点,大体而言,以张继安和吕大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该命题是马克思关于“宗教本质”的论述——“宗教的本质是鸦片”,且“鸦片”不是“某种中性的东西”,并指责参与争鸣的另一方在方法上“混淆了问题的‘内容’与‘形式’”;而以丁光训和罗竹风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该命题是马克思有关“宗教本质”的形象说法,并依据上下文将“鸦片”理解为中性的“镇定剂”,从而认为马克思在该命题中并不是在批判宗教,反而是在强调宗教在社会中的积极效用,进而倡议摆脱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学理论。关于该学术争论的历史影响,丁光训在《近几年宗教研究上的若干突破》(1989年)一文中评价道:“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之说,有了恰如其分的理解和评论”,并断言“看来,这一场‘鸦片战争’已经基本结束,虽然有从事研究的学者继续在此方面做文章,但继续在宗教的鸦片本质上做文章的已经很少很少了”。虽然诚如丁光训所总结的,这场有关“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学术争鸣已有偃旗息鼓之势,但依然有部分著名学者在继续推进对该命题的理解,如方立天撰写的《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2005年),段德智撰写的《关于“宗教鸦片论”的“南北战争”及其学术贡献》(2008年),赵敦华撰写的《宗教批判也是马克思批判思想的前提吗?——兼论马克思恩格斯宗教观的特点》(2014年)等均不同程度地推进了这一学术争鸣向更深广层面展开。

  此次学术争鸣囿于“宗教本质”的视域,使得参与争鸣的双方对马克思这一命题的理解较多脱离文本(至少在该争鸣的前15年如此),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宗教”的理解。从参与该争鸣的双方发表的论著来看,双方均不假思索地将马克思这一命题中的“宗教”理解为作为类概念的“宗教”,而非马克思在该命题中所认为的体制性基督教,进而提出诸种“宗教的本质”学说,从而导致双方对该命题的理解均出现“化约”的倾向。如吕大吉提出宗教的“四要素说”——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制度,以及陈麟书和段德智等提出宗教的本质具有层次性,即初级本质、二级本质和特殊本质、普遍本质等。第二,有关“人民”的理解。在争论双方中,以吕大吉等为代表的学者沿袭传统理论,将“人民”诠释为“劳动人民”,也即被统治阶级。与此相对应的是,另派学者立足于该命题的外文,将“人民”理解为“全体人民”。第三,关于“鸦片”的理解。张继安等学者沿袭列宁的进路将之直接理解成麻醉被统治阶级的“毒品”,并断言该论断与马克思的另一命题——“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和恩格斯有关宗教的著名命题——“宗教乃一种幻想的反应”共同“揭示了宗教的本质,是对宗教的本质的确切的说明”。论辩的另一方则将“鸦片”理解为扮演某种社会功能的中性“镇定剂”,如李向平所言“‘鸦片’作为马克思对宗教社会功能进行定义的一种方法”。但是,不论是“毒品”,还是某种中性的“镇定剂”,均与马克思所理解的“腐蚀、毁灭所有人的精神存在”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上可见,上述有关对马克思这一命题的诠释或多或少地出现了理解上的“迁移”,尤其是双方均将该命题中马克思所认为的体制性基督教理解为作为类概念的“宗教”,使得无论是以吕大吉等为代表的宗教批判论者,还是温和宗教论者在诠释该命题时均不同程度地将该命题的“主词”范围扩大。究其原因,既在于这一学术争鸣具有极强的时代特征,又在于在我国宗教研究界往往未作区分地将“Religion”直接译作“宗教”。换言之,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宗教学界存在着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及其对它们的批判,以及汉语学界对“宗教”的程式化理解,有关“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学术争鸣是在这一背景才展开的。

  鉴于此,在诠释马克思主义相关宗教理论时,除需在态度上坚持“以理性的态度认识和对待”外,还需在方法上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宗教理论同他们的哲学理论、社会学理论以及政治学理论联合起来进行分析,始终立足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纳入某些理论框架视域下进行思考。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尽可能准确、全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思想体系,并更好地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与中国具体的实践联系起来,以便使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7—18世纪德意志敬虔主义研究”(19CZX03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东药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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