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建设
2022年11月17日 09: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1月17日第2532期 作者:蔡斐 王啸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重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对宣传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等事项进行了法治化凝练,逐渐形成了体系化的宣传领域党内法规,不断推动党管宣传工作法治化向纵深发展。

  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制度逻辑

  “党内法规”的概念,最早由毛泽东同志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但是,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党的行为准则,始终存在于党的规范体系中。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党内法规就规定,“凡是党员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宣传委员一人”,这是党管宣传工作法治化的开端,也是中国共产党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最初形态。1923年10月,中共中央颁发的《教育宣传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教育宣传委员会的职责、部门机构及分工、工作制度等,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部专门性的宣传领域党内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在党全面执政的局面下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宣传工作规范,成为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建设的新课题。1951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健全各级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在一两年内调整宣传工作部门机构与干部设置,并规定了理论教育、文化艺术、书刊出版等七个方面的工作内容,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对“大宣传”的范围框定。

  改革开放后,宣传领域党内法规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更加强调党的宣传纪律、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注重宣传工作与经济工作、文化工作等有机结合。由此可见,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同时代发展紧密相连,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同频共振,是宣传领域制度治党的集中体现,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

  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时代发展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这是宣传领域的主干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宝贵经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新时代党管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成为中国共产党宣传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各地也以此为依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颁布省级党内法规。例如,中共浙江省委出台《中共浙江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提炼本省工作做法并聚焦薄弱问题,制定具体措施,有效解决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地区普适性受限的问题。

  同时,中共中央针对意识形态管理工作和宣传领域组织建设出台了专门性党内法规。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颁发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2017年,中组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颁布《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从任职资格条件、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监督保障等方面对宣传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为开展宣传工作夯实人才储备根基。此外,《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19年10月)、《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2019年11月)、《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2020年9月)等规范性文件的先后颁布实施,也从不同维度丰富和完善了新时代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目前,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呈现出纵横交织的特征,形成了涵盖意识形态、思想道德、新闻舆论、文化文艺、对外宣传等多方面的横向场域规范,以及调整中央、部委、地方等多层级的纵向场域规范。

  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展望

  推动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发展,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首先,要持续加强宣传领域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当前宣传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确立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建设目标,并按计划、分阶段地推动宣传领域党内制度体系逐渐完善。其次,要针对当前宣传领域的焦点工作与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领域立规。加快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对外宣传、意识形态管理等工作的配套党内法规出台,针对部分具备长期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使之上升至党内法规层面。再次,要重视地方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建设。中央宣传部负责人曾明确提出要“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宣传领域法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情况进行科学立规,制定配套规范,回应本地宣传工作的实际需求。

  推动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发展,要督促法规落实。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难点也在于执行。保证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对党内法规的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党组监督、巡视监督等,对党内法规运行所需的“人、钱、事”提供有力保障,将法规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同时,还应适时开展对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评估,找准党内法规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确保党内法规从“纸面的法”迈向“实践的法”。

  推动宣传领域党内法规发展,要做好党内法规与新闻传播法规的衔接。宣传领域党内法规与新闻传播法规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制定主体、调整范围与适用对象均有根本性不同。宣传领域党内法规与民法、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密不可分,具有规制领域的重合性、功能发挥的互补性与最终目标的同一性。因此,要构建科学完善的立规协同机制、执规沟通机制以及监督联动机制,实现宣传领域党内法规与新闻传播法规的协调衔接。

  宣传领域党内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时而异、包容开放的,也不是单一零散的,而是条修叶贯、协调联动的。历史和实践证明,宣传领域党内法规是确保宣传工作始终接受党的领导、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保障。宣传领域党内法规作为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还是“正在生长的法”。学界及相关主体有必要持续提高对宣传领域党内法规的重视程度,加强理论研究、完善制度设计,为开创新时代党管宣传工作法治化的新局面、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政课研究专项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21VSZ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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