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正式生效。新规赋予了个人一项新的权利——“被遗忘和删除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to erasure),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个人有关的数据信息,并阻止个人数据的进一步传播。此后的研究大多将被遗忘权与删除权合并,统称为“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提出之后在欧美学界和司法界引发激烈讨论,争议最大的点在于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不少法学家提出,倘若严格实施被遗忘权,个体则有权删除对自己不利的言论,这势必会冲击到言论自由的权利。如何平衡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成为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研究的难点。
保护人格尊严的被遗忘权
法学家罗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认为,隐私权具有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两个面向。欧洲的隐私权保护一直诉诸的是对人格尊严的保障。被遗忘权是欧洲保护人格尊严的一贯法律传统的延续。世界上最早提出隐私权理论的正是欧洲国家。1791年,时任巴黎市长的杰罗姆·裴迪翁(Jerome Pétion)在参与起草法国宪法时提出了保护公民隐私的要求。杰罗姆承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他也看到新闻媒体对个人隐私造成的威胁。杰罗姆提出,为了保护法国大革命争取来的宝贵个人自由不被破坏,有必要对媒体侵犯个人隐私行为进行法律干预。
詹姆斯·惠特曼(James Q. Whitman)将欧洲隐私权的核心内涵定义为“个人对自己在公众面前形象的权利”。个人的公众形象保护最初仅限于欧洲的贵族阶层,早期比较有名的隐私侵权案件都集中在上流社会,如摩纳哥公主、英国王室、法国公爵夫人等。一系列隐私侵权案例将欧洲隐私保护的性质界定为个人荣誉权,法律支持的权利内涵主要侧重于人格尊严,尤其是有名的公众人物与贵族的声誉。欧洲后来的隐私权发展逐渐将权利主体从上流人群拓展到了普通公众,也就是说民众的人格尊严保护上升到了与贵族齐平的高度。在个人隐私代表的人格尊严与民主制度主张的言论自由之间,欧洲传统普遍倾向于前者。欧洲的隐私保护特点既濡染于欧洲长期以来注重保护个人荣誉的传统,也与近代欧洲的战争史有关。很多学者认为,源于欧洲的两次世界大战对普通人人格尊严的践踏,使得欧洲人比以往更加珍视个人尊严。
被遗忘权同样秉持了欧洲保护个人隐私与人格尊严精神。《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三种可以删除个人数据的情况:没有收集必要的数据,数据主体不再同意披露的数据信息,以及违反欧盟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关于未成年人的数据权利等。其中,数据主体的授权是衡量数据是否需要删除的关键。欧盟的数据保护规定依然是依据个人信息对个人形象的作用而制定的。比如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中,欧盟法院将谷歌搜索引擎上以“姓名”为关键词搜索出来的相关结果列表划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法院认定搜索结果对信息主体进行了不当的“人格画像”,并据此判处谷歌公司删除相关搜索链接。这个案例中,欧盟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删除信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作用,被遗忘权的法理意义在于其保护人格完整不受侵犯。
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
1890年波士顿律师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试图将欧洲隐私权引入美国,以此对抗新闻媒体侵犯隐私的行为。19世纪末的美国正值黄色新闻泛滥时期,当时的报纸报道多用煽情主义手法,大量报道吸引眼球的社会新闻和犯罪新闻,名人隐私成为新闻消费的对象。出身望族的沃伦苦于报纸和摄影师对其私人生活的侵扰,却无从提出法律申诉。沃伦和布兰代斯不满于美国当时有关名誉侵权的法律。他们认为,美国的法律并不能为隐私受侵犯带来的情感痛苦提供法律救济,于是他们试图援引欧洲保护人格尊严的隐私权理论充实美国的法律体系。
隐私权在美国的发展并没有如沃伦和布兰代斯所愿完全采纳欧洲的人格保护做法,美国的文化基因所传承的是另外一个传统——自由主义保护言论自由的理论。在美国自由主义的理论视野中,政府被想象为具有天然恶的公共机构,民众需要提防政府权力的滥用。媒体作为监督政府权力的社会角色,被当作美国民主的重要保障。在自由主义者眼中,政府是公民自由的敌人,社会民众需要联合媒体共同对抗政府,防止公权力腐化变质。媒体自由是美国奠基者构建自由社会架构的基础,杰弗逊就将自由的新闻媒体视为民主社会的根基。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体现的就是美国自由主义的理论愿景,保护言论自由是美国法律不同于欧洲的精神气质。
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政治偏好与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需求时常产生冲突。在隐私侵权案例中,美国法院普遍倾向于支持表达自由,而不是保护个体人格尊严,因为前者具有美国宪法保护的社会价值。在具体案例的裁夺中,法院的审判依据往往是“新闻价值”,而不是个人尊严。在被广泛引用的“佛罗里达星报案”中,报纸在报道强奸案时公开了受害者的真实姓名,佛罗里达地方法院裁定隐私侵权成立,而美国最高法院却以该案涉及公众利益为由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的判定遵循的传统就是自由主义的新闻自由。在这一传统中,以专业主义为基础的新闻价值是媒体发挥自由主义保障功能的技术性工具。在涉及公众的知情权益时,新闻价值通常大于个人隐私保护的价值。
言论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到了互联网时代,美国将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倾向延伸到了具有部分媒体属性的网络服务供应商,而欧洲则继续保持重视人格尊严与个人隐私保护的传统。欧美的隐私文化差异引发了诸多辩论,也由此引发了相关法律判决冲突、国际贸易摩擦以及跨文化价值碰撞。在德国,因为微软公司未能阻止网球明星的合成裸照在网上传播而被起诉。法国模特起诉存储其裸体图片的网站,导致该网站破产。而在美国,类似的诉讼通常并不总是能够获得维护个人隐私权利的结果。美国国会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就通过法律,禁止将责任强加于网络服务供应商。同样是裸照的传播,当事人提出的禁止传播请求被美国法院以该照片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因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为由拒绝。
在权衡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时候,美国也有支持隐私权保护的案例。在美国司法部诉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一案中,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依据《信息自由法》要求联邦调查局公布其掌握的个人犯罪记录。虽然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以罪犯的历史信息符合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仍然做出了保护罪犯个人隐私的判决。不过,美国司法实践中将隐私权置于言论自由之上的案例为数并不多,而且法院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受侵害的一方。而被遗忘权则确立了新的举证责任——传播信息者需要自证言论与信息的合法性,即不侵犯个人隐私信息。
欧洲与美国由被遗忘权引发的不睦源自二者不同的自由主义传统,欧洲侧重人格自由与个体尊严,美国偏向言论自由和市场经济。欧洲的被遗忘权在美国看来是欧洲价值观的强制输出,而美国偏袒互联网巨头的做法被欧洲人定性为唯利是图的经济优先论。调停被遗忘权引发的法律争端,首先需要在具体情境中权衡信息社会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和信息获取自由之间的优先顺序。其次,要平衡物质取向与人文精神之间的张力。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技术升级提供了动力,“被遗忘权”为技术规训下的社会结构保留了人性色彩。如何在不抑制网络创新的前提下合理规制互联网的媒体属性,这需要两种自由主义传统的合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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