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探讨:为村民自治注入新活力
拓展参与主体
2017年12月18日 08: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2月18日第1354期 作者:本报记者 明海英

  近年来,农村社区建设与基层治理领域呈现出一系列发展新趋势、新动向,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2月9日,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暨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主办的“纪念《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30周年暨深化村民自治研讨会”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与会学者围绕当前农村社区建设与基层治理进行了深入探讨。

  丰富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和理论

  “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广大农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实现的一个创造,它在中国村治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教授卢福营表示,在村民自治制度下,农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选举自治组织的领导人,直接参与重大村务的决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的本质是人民群众自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徐勇介绍,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如后来写入党代会报告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四个民主”的提法,就来自于村民自治实践。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程同顺认为,村民自治的成就和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村民自治制度改变了数千年来农村的治理结构,治理运作的方向由过去的“自上而下”变成了“自下而上”。第二,村民自治实践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 提高了他们的政治认知和参政能力, 促进了农村基层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第三,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对农村干部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有助于提高农村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实施。第四,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民主的新形式,大大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和理论。

  村民自治破解发展瓶颈

  新世纪以来,农村社会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徐勇举例说,如农村人员变动和土地变动频繁、乡镇的指导能力不强等。

  “当前中国村民自治发展中的困境,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当前中国发展的时代特征客观决定的。”程同顺认为,快速城市化进程客观上决定了中国的村民自治将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仍然处于变化状态。

  面对村民的急剧流动和农村社区的开放性格局,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明显存在着一些难题。卢福营认为,最为典型的是,流动农民未能充分参与流入地公共管理活动和民主政治生活等,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难以实现;流入地的社区公共权力组织缺乏管理外来人员的权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权力组织拥有管理本村外流农民的权限但鞭长莫及,流动农民工一定程度上处在“无人管理”状态。

  为开发社会资源,徐勇建议将各种人才吸纳到村民自治的治理机制中来。其一,面对乡村现实,积极发挥老年人和妇女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其二,我国乡村有许多民间能人,他们见识广,又没有脱离乡村社会,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其三,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也要对村民的范畴给予再认定,让从城市回乡人员有机会参与乡村治理过程。其四,重视城市志愿者,包括政府下派干部和自愿到乡村工作和建设的人员。徐勇表示,愈来愈多的大学生志愿者到农村参与乡村建设,用知识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和技能,为村民自治和乡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外来人员也应享受参与流入地村务管理和民主生活的某些权利,国家法律也需赋予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管理和调控外来人员行为的权限,从而把流动农民工有机地纳入流入地的政治管理体系。由此势必突破村民自治原有的封闭性,向开放型村民自治转换。”卢福营建议,创新和拓展村民有序参与的民主形式;完善和整合村庄社区组织;规范和完善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实现和促进村民自治原则一致性与形式多样性的有机统一。

  构建多层次的村民自治体系

  村民自治是植根于群众实践中的制度和活动,对实践的社会土壤要求特别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邓大才阐释道,利益相关,特别是产权相关是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经济基础,群众自愿是其主体基础,地域相近是其外部条件,文化相连、规模适度是其内在要求。

  近几年,村民自治以其内在的价值和力量不断在实践中为自己开辟道路,村民自治显示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当下出现的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趋向,并不能等同于下移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唯一走向。实际上,横向的发展也已进行了诸多探索。”在徐勇看来,村民自治并不一定围绕着村委会进行,而应该有更多的自治类型。在村民自治的发展中,除了“村治+组治”外,还形成了“社区自治+村民自治”等多层次的自治格局。他表示,这种治理格局决定了村民自治未来的发展方向,既不是让小组自治、社区自治取代行政村自治,也不是让各种协会、理事会、委员会代替村委会,而应该是在做好行政村自治的基础上,向小组自治、社区自治延伸,向多领域自治延伸。

  邓大才认为,下一步应打破以行政村为统一单位的村庄自治,根据利益相关、文化相连、地域相近、规模适宜、群众自愿等条件寻找可以实施直接民主的自治单元,大力推进村民小组自治及各种活动自治、载体自治,寻找多种类型、多样化的村民自治形式,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体系。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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