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中前行
整合司法资源 统一裁判尺度
2014年09月12日 07: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9月12日第645期 作者:本报记者 李永杰 实习记者 章昕颖

  8月31日,《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决定》一经发布,便迅速成为各家媒体与知识产权界热议话题。专家表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在保障知识创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化上发挥重大作用;同时,其又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改革意义不容忽视。

  国家战略要求  社会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宏观上与国家层面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息息相关。”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对知识产权司法提出的实践要求,“在当今这个知识时代,国家的繁荣就是知识体量的大增长,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大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随着产业升级和发展模式的转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国家根据经济产业发展实际,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说,“在创新‘大爆炸’的时代,国家之间、地域之间、企业之间竞争很激烈,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急剧增加,并出现了很多新型案件,相对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及司法有一定程度的滞后。”在他看来,专门法院的设立,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由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专家审理专利、技术秘密等案件,跨区域管辖本省内案件,能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

  保障知识产权  探索司法改革

  有专家表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能确保知识产权裁判的一致性,提高法律实施的预见性,对保障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意义重大。

  李明德从具体实际案件操作谈起,以广东省为例,以前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审案件,分别由广州、深圳、佛山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在设立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后,这类案件的一审均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再可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显然,这样的集中审理,有助于提高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统一裁判尺度,进而加强对于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

  相较于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具体实际的保障功用而言,冯晓青更看重专门法院设立的价值示范意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消息一公布,将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价值导向,推广知识产权在普通社会民众心中的认知度,提升社会各个阶层对知识产权地位价值的认定。它会在抵制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树立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

  徐瑄则强调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作为一项司法改革举措的司法意义,“它与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实践是贴合的,现在正在大力推行司法改革,旨在探索什么样的司法体系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能最好、最优地发挥司法审判效果。而知识产权法院与一般的专门法院不同。它对灵活高效的要求比其他法院要高得多,它的独立设置会对建立更灵活、更高效的裁判系统有所启发。”

  未来值得期待  问题仍须磨合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改革来说,意义都极为特殊,因此专家对其前景发展抱有较大期待。

  “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上广的试点设置,对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改革非常关键,试点看起来还只是探索试水,实际上由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每件知识产权个案时,背后就是在通过法官决策,建构一种司法秩序,在法理上来说,它具有指引功能。”冯晓青说。

  在徐瑄看来,此次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过程中,如何保障其诉讼体系的灵活高效才是应该关注的重点。她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跟整个以往的司法体系相比,一定要体现我们这次司法改革中核心的东西,即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机制,审判权独立不受干涉,充分发挥法官的裁判能力。由此看来,由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到一个开放高效的司法体系,这种前景非常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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