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加拿大国际治理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员苏珊·阿里尔·阿伦森(Susan Ariel Aaronson)于该机构官网发布报告称,当前无论是在一国内部还是国际层面传播的虚假信息,都能够产生全球影响。虽然许多贸易协定中包含应对跨境虚假信息的措施,但尚不能处理在国内层面产生的虚假信息。
贸易协定约束虚假信息跨境流动
报告显示,几个世纪以来,个人、组织、政府等散布假新闻的现象一直存在。近年来,网络化快速发展,虚假信息的传播方式也随之改变。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全球互联网不仅成为信息平台,同时还是一个“战场”,广告商通过使用其中的数据来操纵人们的思考、消费等行为。虚假信息的全球性和连续性特征,使其超越了国家和世代的界限。
目前,许多国家采取了防范虚假信息传播的一系列策略,例如平台监管、数据监管、竞争政策、投资规则、技术修复和公民教育等。阿伦森表示,这种拼凑式的策略缺乏连贯性,并不能有效减少跨境虚假信息,还可能造成贸易异常现象以及互联网的负面溢出效应。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些数据巨头公司已在国家层面采取行动,以削弱和对抗政府旨在应对虚假信息的监管手段。
在阿伦森看来,虽然贸易协定不能阻止个人、团体或政府传播恶意或危险的跨境虚假信息,但可以提供约束此类信息流动的工具。其实,当网民在使用国外数字平台搜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或观看电影时,就在无形中参与了国际贸易。为了向用户提供这些数据,相关公司需要使用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器以提高访问速度、减少网络流量。此外,随着云计算服务的普及,数据可以在多个国家同时被存储和分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中都加入了管理跨境数据流的规则。
然而,贸易协定在处理跨境虚假信息方面有其局限性,政策制定者不能直接使用贸易协定监管支撑虚假信息传播的国内商业模式。只有通过一定的改进措施,贸易协定才能更好地帮助各国协作对抗虚假信息,其中包括数据保护规则、内容审核、竞争政策等。
推进国际合作
世界经济论坛将虚假信息和假新闻的传播列为全球性风险,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和经济环境下,许多大型数字平台不愿打击助长虚假信息传播的商业模式。因此,虚假信息既是全球性问题,也是国家层面的问题,各国必须相互配合才能有所成效。
阿伦森建议,政策制定者应不断完善贸易协定的规则,推动该领域的国际合作。第一,推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示范法律,以定义跨境虚假信息及如何对此类虚假信息进行归因。此类法律应该要求数字平台和媒体描述它们如何保护用户免受虚假信息的困扰,还应该包括禁止私营企业生产和输出虚假信息的条款。第二,在联合国示范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关于垃圾邮件的贸易协定条款,因为很多虚假信息经常通过垃圾邮件实现跨境传播。第三,在贸易协定中增加相关陈述,要求贸易协定签署国制定本国法律,禁止使用垃圾邮件程序跨境散布虚假信息。第四,为应对虚假信息,法律框架应规定贸易协定签署国可以使用贸易或金融制裁来惩罚那些跨境传播虚假信息的公司或政府,但在实施制裁之前,各国必须保证透明公开的证据收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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