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一个崭新的理论命题:“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这一命题是对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历史总结,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现代化发展的科学概括,是我们提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理论依据,也是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作出科学阐释的理论范式。
“现代化”通常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与结果状态。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中国法治现代化同步开始于清末民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形成和不断拓展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伟大创造,具有独特的历史进程和鲜明的中国特点。
首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道路。第一,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第二,我们是在不同文明共存互鉴的历史条件下推进依法治国。第三,我们是在全球化时代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四,我们是有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其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道路。其本质特征在于: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价值。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集大成者,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党和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最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地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和成就堪称现代世界法治发展的范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艰辛探索,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用70多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法治历程。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党和人民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国家到建设法治中国,从“依法治理”到法律和道德共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从国家法治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历史转折与重大转型,开创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我们坚持法治建设“变”与“不变”辩证统一,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法治现代化,坚持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域外法治经验的有机统一,破除了法治发展领域的“西方中心主义”。我国制定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一规划两纲要”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必将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必将对人类法治文明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而在同一历史时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沿袭殖民主义法治体系,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实行法治改革,结果丧失了法治发展的自主性,陷入了各种各样的发展陷阱。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成功实践,使我们有底气、有自信,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中华民族的伟大贡献。
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法治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特别是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严刑峻法和西方近代以来形式主义的法治体系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影响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良法善治”的法治理念,强调走良法善治道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所谓“良法”,概括而言,是指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引领社会风尚的法律,就是反映人民意志、体现民意民智、符合客观规律、便于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具体可从四重意义上把握。一是法律应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的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视规律、抗拒规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数千年的法治文明史充分证明,法律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立法者必须注重发现规律、尊重规律、反映规律、顺应规律,使法律成为科学的法律。二是法律制定得良好。立法权法定,法律规则确定的行为标准适度、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不矛盾不冲突等。三是法律实施得良好。不仅全民自觉守法,而且执政党依法执政,国家机关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即体现秩序、自由、民主、公平、人权、效率、和谐、文明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其中,最根本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一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二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中国的阴阳互补论对现代世界多样性的启迪
“中国和西方不同形式的现代性”是摆在全球学者面前最重大的课题。作为一个拥有西方文化背景的法学家,我支持中国思想,目前我任教于北京理工大学,并已在中国定居多年。在我看来,不同形式的现代性是理解中国与西方在所谓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上巨大分歧的关键切入点。“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是西方国家提出的概念,涉及范围远远高于国际法。西方利用“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指责中国人权状况,干涉中国领土主权。究其本质,“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系指所有世界社会都应当是自由而民主的,采用普选制度并实现开放民主。
实际上,这种思维方式并没有遵守国际公法,因为国际条约的缔结必须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相反的,这种政治哲学的基础是西方个人主义思想、市场经济和“一人一票”式的大众民主。西方鼓吹将“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作为“普世价值观”,并要求所有国家和人民遵守这些国际秩序。中国看待现代世界时聚焦的根本理念包括权威的本质、人际关系、人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中的参与度等。这一问题过于复杂,在此无法详细说明。一个关键点是,中国在这两方面采取的方式并非新鲜事物,而是数千年历史的延续。但最近学者发现,如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普遍适应性。以权威为例,中国传统儒家思想强调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性,例如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尊老敬老。然而,统治者本身也受制于“天下”。虽然在这方面并没有制度性的、正式的定义,但它可以被理解为,“失民心者失天下”。社会各阶层时刻受到这种约束,时刻自省自查,尽其所能各司其职。
白彤东博士近期发表的一项名为《反对政治平等:儒家的案例》的研究提议调整并广泛应用儒家提出的愿景,这意味着,除了与中国深刻的历史联系外,现在儒家思想在哲学领域也有了用武之地。民族和世界社会的运行需要由训练有素的人员组成的复杂组织,他们掌握社会长期发展趋势,了解民族社会行为对彼此的广泛影响。这就要求强国不能任由参加普选投票的选民凭一时心血来潮来决定其命运,因为选民很容易被寡头垄断的新闻或媒体机构操控。此外,为了保全共同利益、抵御派系利益,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而在普选制社会中,这一点很难,甚至不可能实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政府牢牢掌控金融业,加强对其的监管。而向私人金融机构贷款的西方自由民主市场经济国家则纷纷债台高筑,岌岌可危,甚至威胁整个国际社会。这些以及其他许多问题都与权威以及对专业知识和广义上的专业技能,包括通过经验和资历累积的智慧的尊重有关。
在西方社会,这种观点被广泛视为“男权思想”。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思想文化首先反对任何“天下权威”思想,之后发展为反对家庭、其他社会群体或国家本身的所有社会等级制度,最终发展为当前的身份政治,即每个人都要求社会无条件地尊重自己的特殊性,这为社会凝聚力带来了不利影响。
我本人长期研究这一课题,这一课题也在西方学术界获得广泛关注。我在2017年出版的《国际法哲学》第一章中探讨了这一问题。这一领域的重要著作包括法国学者杰哈·孟杜(Gérard Mendel)的《权威的历史:永恒与变化》(2002)、英国学者道格拉斯·穆雷(Douglas Murray)的《群体的疯狂:性别、种族和身份》(2017)以及美国学者约瑟夫·万宁(Joseph Vining)的《权威性与权威主义》(1986)。以上是我在研究这一复杂问题时研读的部分学者著作。与身份政治及其导致的人际关系极化密切相关的是中国社会思想的第二个支柱,即人在人际关系中的位置、人际互动的积极和消极性质、阴和阳。在探讨西方社会思想时,我特别强调以下论点:西方个人主义并非人类自主性的赞歌,在憎恨和愤怒的驱使下,个人主义已不知不觉地陷入了消极的竞争关系中。这些论点由法国学者勒内·吉拉尔(René Girard)在他的法文著作《完成克劳塞维茨的研究》(2007)中提出。该著作探讨了法国人和德国人,以色列人和阿拉伯人以及其他民族群体之间的对抗关系。潘卡伊·米什拉(Pankaj Mishra)在2017年出版的《愤怒的时代》中也承袭了这一思想。
而我本人目前在这一领域开展的研究则直接聚焦于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关系意识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崩溃。这种秩序只会导致心血来潮的单边主义,而没有投入苦心孤诣、坚持不懈的努力来梳理冲突关系,进而实现一种微妙平衡,即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持续保持适度或可容忍的张力。我将继续探索这一问题,这是永无止境的求索。目前我还没有找到答案。
我在1986年出版并于不久前再版的《国际法的衰落》中首次论述了这一问题。其植根于欧洲启蒙运动的极端主观个人主义,而瓦泰尔(Emer de Vattel)则将这一问题引入了国际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最终想到了阴阳互补二元论,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尊重国家和个人的多样性途径。互补二元论承认,社会各有不同,不可能完全被彼此同化,而互谅互让和持续多样性之间总是存在一种紧张张力。然而,在阴阳哲学(积极与消极/明与暗)中,差异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推动变化的动力。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在中国文化中,所有人都是“相互关联”的,并且不可能采取单方面行动,一走了之,自我隔离。
面对中国听众,没有必要对阴阳哲学进行详细阐述,但我想强调以下两点:首先,吉拉尔和米什拉深刻认识到,个体可分割性是虚妄之言,人们在彼此的想象中始终生活在一起;其次,差异和多样性并非道德品质,即并非道德层面的黑白概念,仅仅表示现实的本体论性质,即存在的本质。尽管如此,“存在的本质”、个体的不可分割性和多样性的不可抑制性可能在中国文化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这不仅是中国文化的伟力和本质,而且是潜在普世启示的源泉。
在阴阳哲学中,霸权思想不合逻辑、自相矛盾的支配型关系是一种失调关系,最终必然会强行自行重置。竞争也将导致诸多问题,根据吉拉尔和米什拉的理论,竞争背后的推动力可能是嫉妒和憎恨。而理想的伙伴关系总是能够实现微妙平衡,这是因为明与暗、动与静永不停歇地自发互动。我们各不相同,我们的社会也是如此。反对霸权主义可能性的另一项有力主张是,社会以及个人的相互关系非常复杂,并且在不断变化,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如此狂妄自大,认为它可以统治所有其他社会。我们的关系不仅包括面对面关系,还包括背靠背关系。没有人能够同时兼顾所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新探索
“现代化新道路”是指中国通过主权选择的现代化进程。指的是既不盲目引进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经济模式,也不采用多边金融机构规定的经济方案。中国在促进发展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会考虑其民族智慧和努力,以及地理和自然资源。而这也是它称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原因。它符合中国国情但不一定可以复制用于其他国家。
总的来说,中国为其现代化建设建立了独特的治国理政模式。这一事实也可解释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理政模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显示了其有效性。中国的政治制度是由中国的内部现实和外部环境发展而来的。围绕这些问题开展的研究,即便不完全适用于其他国家,也可以成为新思想和新经验的来源,有助于思考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换句话说,有必要考虑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作为研究促进整体发展的公共政策的参考。
中国成功控制疫情在国内的蔓延以及消除极端贫困等近期成果,展示了中国治国理政的效率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与这些成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未能控制住疫情,其国内社会不平等问题加剧。由此可见,决定一个国家是否会更加繁荣、发达和社会公平的并不是GDP,而是包含制度和理念的治国理政模式。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以全中国人民的福祉为目标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其发展理念包括带领全国人民走向现代化。相比之下,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对人民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对人民充满敌意。
中国除了在国内取得成功以外,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也日益增长,引发全球关注。对此,许多分析人士纷纷发表看法,社会主义拥护者也倍感振奋,但同时也激起了一些反对者的批评与强烈不满。很少有外国人会主动去理解中国的变革,很少有外国人会考虑使中国在国内领域和世界范围内达到当前发展阶段的实际条件。我觉得西方国家,以及包括巴西在内的西方次文化地区对中国几乎一无所知。这主要是由于疫情的政治化加剧了多个国家的仇外心理,冷战式的言论把中国描绘成西方民主国家的威胁。不满中国崛起的国家散布了这些言论。他们试图给与中国有商业、文化、学术等联系的人制造障碍。作为致力于研究中国实然而非应然样貌的研究人员,这个挑战更加重大。我们对中国的研究和了解越多,我们的看法就越偏离作为西方发表的许多观点的出发点的套话。许多外国分析人士在谈论中国时至少会犯两个错误。第一个是忽略中国的历史,脱离更广泛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来解读这个国家。第二个错误是使用解释20世纪的概念来试图理解21世纪。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成立于1921年。当时的中国社会处在动荡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十年前,中国社会结束了王朝时代的封建制度进入了共和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对现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共和政体方案”的肯定。2021年,即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中国共产党庆祝中国消除了极端贫困,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成就。极端贫困的消除表明,中国实现了以下共和制原则,即国家是为保障公民的普遍利益而成立的。共和政体以公共利益和普遍利益作为国家的运作原则。
为什么我要强调中国国家及其治国理政模式的共和性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它定义了中国共产党在其成立的第一个百年中的最初承诺。共和制是一种政府形式,意味着国家必须为公民的普遍利益服务。这个概念是中国政治进程的核心。因此,有必要从这一历史角度来看待党的作用。在国家机构中实现共和文化,是推动民众以其他形式参与确定国家方向的一个基本条件。在许多自称共和政体的西方民主国家中,权力的行使仅有利于极小部分的人,而不是民众。统治者的统治首先是帮助其掌权的利益集团。在这些民主国家,人民在物质上被排除在国家财富之外,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相反,许多西方民主国家的贫困和社会排斥现象不断加剧。它们是功能失调的民主国家,因为它们建立在所谓的“民众参与”的表象之上。而这种参与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功能失调的民主国家只保证公民的投票权,而不保证公民享有过上体面生活的基本权利。这些功能失调的民主国家抛掉了国家在促进全民健康、安全和教育方面的所有责任,将生存的重担转移到人民的肩上。它们往往会借“精英政治”之名来解释人民面临的生存压力,漠视人民的贫困。奇怪的是,西方国家想讨论民主问题,却不把共和问题拿到台面上来谈。
但是,要实现到2049年成为一个发达社会的目标,中国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有许多挑战摆在面前。诚然,在中国共产党的官方话语中,“依法治国”并不是新主题。但目前,这个主题增加了新的维度。2014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因首次以全会的形式研究部署推进依法治国被载入史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指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但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在自我约束权力的过程中,为集体利益而行使。因此,党在社会面前的合法性将越来越关系到中国人民对公共政策相关性和效率的认识,以及对尊重法律和这些法律合法性的认识。换句话说,重要的应该是法律的内容,而不仅仅是形式。中国的法律文化又回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
我们需要从这个背景来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为了改善这些方面,今年3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订了已实行30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程序规则。对于这项改革,有必要提到中国式民主的五个基本方面:第一,法律程序开始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作用将得到改善;第三,改革将加强人民代表履行其职能的保障;第四,人民代表必须与他们的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第五,重大立法决策必须越来越科学,符合指导中国经济发展全过程的“科学发展观”。
下一个挑战是让法治文化在群众中扎根开花。据我所知,中国政府认为现阶段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进入下一阶段之前,这可能意味着需要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邓小平曾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研究中国的治国理政模式可扩大国家现代化道路的可能性、内容、方法和理念。正是由于独创性地走上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中国成为一个值得研究和理解的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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