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晟:面向虚拟现实的法律
2018年08月24日 08: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24日第1522期 作者:李晟

  人工智能的兴起,或许是当下这个时代最值得关注的技术进步,这其中既可能意味着激动人心的乐观未来,同时也可能打开令人悲观的新世界大门。因此,法律如何规制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又将如何影响法律,也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毫无疑问,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越广泛,与其他技术之间的联系越全面和充分,其对人类社会的改变也就越大。其中,当人工智能与虚拟现实相遇时,其可能塑造的社会形态,对于法律的未来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剔除对于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针对具体解决问题的弱人工智能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其并没有多么高深莫测,而是在日常生活中仍然以传统意义中的工具形式出现。因此,虽然也提出了诸如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产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问题等新颖的问题,但仍然可以通过传统的法律体系进行内在的调整加以解决。同样,当虚拟现实只是作为一种个体化的娱乐体验时,其创造出的新问题,也还是可以用知识产权、隐私权、刑事犯罪之类的视角加以区分,从而以传统法律加以回应。如果发展仅此而已,未来的确定性和现在没有太多区别。但是,人类发展的历史也一再向我们展示,人类对于未来的确定性的想象很容易落空,技术的每一点进步,都有可能掀起蝴蝶效应的狂风巨浪。因此,有必要尝试将视线投射得更远,对于技术突破剧变的奇点之后带来的深刻变革加以预测。

  人工智能的兴起,其技术爆炸的奇点可谓悄然而至。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大数据基础,在数据滋养之下的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获得加速度不断提高的发展。发展的加速与奇点的来临,前提条件当然是技术,但更强有力的推动力来自于市场。当下,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不仅仅是传统生产模式之下提高效率的工具,还是构成新的生产模式本身,将社会中分散的个体更充分地整合到信息生产当中来。在这种新的模式中,消费者同时也是生产者,以自己的参与创造出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而平台则努力规训和控制这种生产行为以更好实现商业目标。正如网络法研究者所深刻指出的那样,互联网这种解放不过是把生产资源和劳动从传统组织中释放出来,给予高度流动性,组织新的生产活动而已,同时伴随着更为强劲、弥散的权力和社会控制。

  而对于虚拟现实而言,虽然当下的运用还相当有限,但一旦技术发展达到能够更好建立起网络的水平(因此,技术的发展不仅意味着构建虚拟现实的运算能力提升,也包括更高带宽、更能保密的网络传输),与人工智能相似的发展轨迹也很可能出现。通过将消费者充分连入网络之中,使之同时成为生产者,就能够创造出更具有吸引力的虚拟现实,从而不断将新的消费者/生产者吸收进来,形成再生产的循环。商业竞争的推动力促成虚拟现实从个体化的娱乐转向社会化的运用,也将会进入到类似的加速曲线之中,奇点便会顺理成章地出现。

  从这样的视角出发,虚拟现实的发展将表现为从消费到生产的这样一个过程。当其停留在消费这一层次时,作为消费者,即使并非单机而是联机参与到虚拟现实的娱乐中去,仍然是在被外界提前设计好的框架中,其中产生的问题,传统的法律并不难作出回应。而发展到生产这一阶段,问题就将变得更为复杂。生产意味着虚拟现实的消费者所采取的行为能够成为供人工智能学习的数据,而这些数据的生产与再生产的循环,又将转换为对所虚拟现实的继续扩展。在这种场景下,参与到虚拟现实中的每一个个体、连入这个网络整体的每一个节点之间有了更全面与密切的互动,他们的行动不是仅仅存在于一个事先构建的虚拟现实之中,而是共同构建了不断发展的虚拟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才真正提出了全新的法律问题。

  消费与生产的同构状态下,“权利”这一构建当前法律体系的基础概念就将面临新的理解。如果从传统的框架出发,对于虚拟现实场景的设计以某个文学、影视或游戏作品为蓝本,因而也就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而如果参与其中的消费者同时也成为生产者的话,塑造虚拟场景的IP来自于每一个参与者提供的创意,从实际的交易成本考虑不可能向每一个参与者购买IP,而且由于经过人工智能的学习这一转化过程,也无法明确界定各自权利的具体内容。但各个平台各自独有的算法还必须坚持私有化的权利,因而这种公私交融的权利配置就需要在传统方案基础上进行创新来加以处理。不仅在构建虚拟现实的知识产权方面,权利的重塑还体现于虚拟现实构建之后的互动行为之中。传统的权利理论,强调清晰的边界和对外界干涉的排除,但是在虚拟现实的场景中,虚拟现实中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生产,以及参与者与人工智能之间的生产形成了融合,权利的物理边界很容易被打破,不同参与者对体验的分享意味着权利也以一种更为重叠与交错的形态而存在,并且也正是在交互的关系中才得以更好地实现利益。在这样的时空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与命名,仍然可以延续现有的法律体系,但对其如何配置、实现与交易,公共空间与私有领域之间如何加以区分,相关规则也就需要重新加以设计。

  对于网络法发展的研究已经表明,从消费到生产并非终点,商业推动力要求对生产进行更有效率的控制,因此更进一步的发展就是从生产再到控制。因此,进一步要思考的问题,则是人工智能与虚拟现实相结合之后,所形成的虚拟社会控制机制对于法律意味着什么。在这个虚拟社会中,商业化的平台通过对于数据的采集全面记录参与其中的所有个体的行为,并针对这些行为对于生产可能具有的不同意义进行细致的计算,从而根据行为对于虚拟社会生产的意义形成相应的评价机制与后果分配,以此引导和规训虚拟社会的参与者的行为。由这一逻辑出发,首先,在虚拟社会的控制机制中,行为对于虚拟与现实所产生的意义将会更进一步区分开来,从而基于新的评价标准来塑造行为模式与后果之间新的因果联系,进而生成新的规则。其次,由于虚拟社会中参与者的行为都以数据的形式得以表现,更容易被精确地观察与记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会更清晰地展现出来,这就导致规制行为的规则会更加直接加以干预,自由意志与行为、主观与客观、行为的完成与未完成之间的区分,其意义变得不再重要。第三个方面,由于对过去行为的精确记录同时也有可能通过算法对未来行为进行更准确的预测,因此,在新发展出来的规则中,对行为的规制会更为个性化,一般性的规则事实上不复存在。

  总体而言,虚拟现实与人工智能的结合,在当下形成的问题还能够以传统的法律框架加以解决,但技术发展形成的前景,则可能具有颠覆性意义。作为法律基础的权利、行为、平等这样一些概念,都会形成新的理解,从而构建新的规则体系。当然,虚拟现实可能引出的法律问题,绝不仅仅停留于上述层面。虚拟世界的成长,也不会是一个封闭状态,而是会反作用于现实世界,从而也会形成更进一步的法律挑战。但这已经是留待考察的另一个主题了。对于未来的理解,总是充满着变数,对法学的挑战不容回避。

  (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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