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盛峰:大数据与大智慧
——人工智能范式与“三个世界”的立法使命
2018年08月24日 08: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8月24日第1522期 作者:余盛峰

  何谓智能?何谓高等智能?中国自古有言,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所谓高等智能,理当是用尽量少的参考数据来作出极高明之判断,能够在复杂性的混沌中利用最少信息捕捉到不被轻易发现的模式。那么在理论上,人工智能要成为高级或通用智能,按照前述标准,就应当是利用某种特定的算法设计,使其能在尽量简约的数据和信息基础上,作出某种非同寻常的智能判断。

  事实上,人类智能恰恰越是在信息稀缺的条件下才越能体现其认知优势。我们说诸葛孔明足智多谋,就是因为他是在与其他人相似信息量的约束条件下,仍然可以得出超乎常人的谋兵布局。信息越是稀缺,越能考验智慧。在这一层面,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还距离甚远,因为它主要还是依靠吞食大量网络数据来推动自身的进化。很难想象,在一个断网的世界里,还能存在所谓人工智能。实际上,当前的人工智能发展,主要还是借助强大的计算芯片和架设多层神经网络,以及通过挖掘和标识海量的互联网数据来进行粗放式的认知。因为人工智能还不够智能,所以更多只能依靠简单粗暴的数据挖掘和机器学习的技术路径推进。

  所以,当前人工智能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从其技术本质分析,其实更多还是有关大数据挖掘与使用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另外,当前不少学者开始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但目前的智能技术发展程度,似乎还不足以支撑这个方向的深入研究。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人工智能的法律赋权,对于它们来说更多是出自实际的商业利益考虑。因为假如人工智能可以拥有法律人格,就好比说宠物狗可以拥有法律人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此情形下,当宠物狗造成伤害,其主人就有特定理由来推卸法律责任,毕竟狗具有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格”。同样道理,当人工智能或其特定算法获得人格赋权,作为人工智能所有者的科技公司就可以部分地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因此,目前其实根本还未发展到强人工智能阶段,严格意义的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还不突出。但是,伴随着人工智能兴起所带来的挑战,其实更根本的是与之相关的时空结构的转变,以及不同技术范式与政治法律运动之间的耦合关系。

  要把握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层法律效应,必须从社会理论的视角着眼。当前最关键的事实,是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虚拟现实、物联网等技术,正在共同交叉演化,形成并推动新的“三个世界”的诞生。以往,我们所熟悉的是“两个世界”,即“自然世界”加“社会世界”,但是当前,智能技术发展正在推动演化出一个新的“机器世界”。三个世界的法律形态,与两个世界的法律复杂性程度相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在传统的两个世界,主要是借助人类的智能,依赖个人卡里斯玛或集体的立法智慧,来为自然和社会世界立法。而第三个世界的出现,则从根本上挑战了这一法律传统。这至少带来了两个重大问题:首先是人类的立法智能是否能够有效处理“三个世界”的法律问题?其次是机器比人是否更适合来接管这样一个立法和执法的工作?正如莱斯格早已在《代码》中揭示的,在机器世界中,规制将更多围绕“代码”手段展开,“法律”将更多地被代码化和算法化,西海岸硅谷的代码之治有可能取代东海岸华盛顿的法律之治。换言之,在新的“三个世界”结构中,代码是否比法律更适合承担机器世界的立法工作?实际上,目前在区块链产业就已演化出新的职业,所谓“规则工程师”。特别是当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当自然与社会世界逐渐通过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不断内嵌于第三个机器世界,可以说,法律确实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

  古代农业社会是靠天吃饭,人在自然世界中颠沛谋食;现代工业社会则与之相反,自然世界不断被市场和社会世界支配与开发。而当进入新的智能技术时代,我们可以预见到,自然和人类世界将开始围绕一个新的机器世界来打转。在此趋势下,法律作为一个系统的功能整体,作为以往更多只有处理自然和人类世界经验的规则化体系,是否可能会被新的技术系统整体性地边缘化?

  在古代社会,天人合一,人面对天地,祭祀或祈祷,所以宗教尤其发达;进入工业社会之后,由于社会世界全面压过自然世界,所以“上帝死亡”,宗教开始被除魅,并全面退出公共领域。正是在此过程中,自然法逐步被实证法所取代。而当进入新的智能技术时代,当机器世界成为新的“三个世界”结构的核心,实证法是否也可能遭遇过去宗教和道德曾经历的命运,将被一种新的社会或技术机制取代?这可能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给法律所带来的本质性挑战。

  当前,由于脸书泄密事件等的不断曝光,社会公众对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的意识正在觉醒,并且伴随一些新的数据保护特别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目前依靠简单粗暴大数据挖掘的技术范式,很可能会开始受到更多的限制。因此,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方向,正如复旦大学徐英瑾教授与美国天普大学王培教授在最近合作发表的论文《大数据就意味着大智慧吗?》中所揭示的:人工智能,可能也应当向一种基于小数据的节俭理性的智能方向发展。

  人工智能发展,未来将主要有两个技术范式的选择。一种仍然是以大数据为中心的,依靠海量数据挖掘和粗暴吞吐隐私为基础的发展方向。在这种技术范式下,它将不可避免地破坏传统法律对人文主义价值的保护,比如隐私权、自由选择权、反歧视和平等保护等。因为,这种技术范式的内在逻辑,必然会让所有人都裸露在无处不在的数据挖掘和踪迹监控之下。

  另外一个不同的发展方向,是徐英瑾教授在前述论文中提出的绿色人工智能,就是应当使用尽量简约的数据,比人类智能认知所需的更少数据,来获得一种更为智能的认知结果。此处所说的“绿色”,一方面是说它不再需要消耗过于庞大的计算资源与地球能源;另一方面,它可以更好地去保护人类的尊严、人文价值和文明传统。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推动技术范式向此方向发展?必须看到,伴随着“三个世界”的出现,单纯依靠传统的法律技术,已经不足以对抗技术系统的过度扩张趋势。如果简单粗暴的大数据技术继续占据主流,个人信息或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用武之地,包括类似欧洲最新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也将被束之高阁,沦为具文。要更好保护暴露在各种技术系统过度扩张之下的“血肉之躯”,更好捍卫人类不可克减与不被支配的尊严和权利,就必须依赖于一种更良善的技术范式的发展。

  我们今天所面临的,其实是如何为全人类意义的新的“三个世界”树立典范,为未来将在这“三个世界”驻足的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法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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