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晓明:加大融资租赁支持力度
2018年03月14日 08:5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3月14日第1410期 作者:鲁晓明

  融资租赁作为新兴的类金融产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融资方式,比传统金融业更贴近实体经济,可以发挥产融结合度高的特点,部分替代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职能,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产业创新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为企业压缩生产成本,能有效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这对于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融资机构数量和业务种类少、融资租赁规模小、实体企业对融资租赁知之不多、租赁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缺乏、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缺陷。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实践中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一知半解,甚至还不知道融资租赁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的存在,“重买轻租”观念根深蒂固。建议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牵头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很多融资租赁企业定位为信贷企业,但这一定位与银行信贷相比缺乏竞争优势。建议以行业为依托进行租赁结构设计,支持行业协会牵头成立融资租赁企业。可以考虑将两类行业协会作为发展重点,一类是供给方——设备制造业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促进设备厂商销售设备;另一类是需求方——区域产业集群的行业协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促进集群内企业设备更新换代和产业转型升级。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地方从本地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扶持融资租赁产业资金或引导基金,专项用于支持、鼓励和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参照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方式计提坏账准备;允许将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比照金融企业,在税前予以扣除。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跟进的多层级融资租赁行业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信用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在风险分担中的杠杆作用,鼓励开展融资租赁债权担保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融资租赁保险品种,扩大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完善行业制度,加强人才培养。我国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分散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尚无统一的制度,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政策均有待完善。首先,加快行业立法。明确行业准入、监管、会计、税收、物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企业监管体系。其次,完善相关登记公示制度。明确租赁物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及登记机关的责任。再次,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用数据库”,建立融资租赁企业信用档案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开展融资租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促进信用信息共享。

  此外,融资租赁涉及金融、贸易、法律、财务、税务及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因而融资租赁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特别高。据测算,目前我国融资租赁领域的专业人才缺口将近5万人,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严重因素。建议积极引进高端专业人才,面向海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和重点企业,大力引进融资租赁领域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同时建议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形成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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